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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该如何限制

2024-01-18 20:45: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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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为什么依法不得撤销?

一、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特权只能有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本案中父“要求子让继母有生之年在该房居住”的条件,实质上,就是在该赠与房产上设定了一个用益物权。而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此种用益物权。因此,该父在赠与房产时所设定的条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

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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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赠与人在设定赠与条件时,因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自己创设了一个物权(社会上有人称之为居住权)而无效。尽管该部分无效,但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什么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什么时间可以行使

赠与合同 当中,赠与人的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上述期限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动消灭。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 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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