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扶养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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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网友咨询:
需要有见证人吗?如果有,需要几个?
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律师解答: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可以直接去所在区的公证处做遗赠,不需要见证人.
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
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权,仅《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针对解除权,有观点认为应明晰并细化约定解除事由,因意志以外因素或单方面违约致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在其他约定解除事由出现,任何一方均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供养费用补偿
实践表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往往要承担合同风险,遗赠扶养协议亦是如此。实践曾有司法案例认为遗赠人(被扶养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即遗赠扶养协议有极大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合同法》,当然此观点本身也有争议,也会引起信任危机,但却引出了受赠与人(扶养人)的供养费补偿问题。遗产与扶养行为并不是完全等价交换关系,扶养行为不是单一物质给予,还包含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多方面,部分内容并非金钱所能度量的。若仅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的供养费用补偿,对受赠与人(扶养人)可能不会公平,亦应在协议中予以均衡。
(二)生养死葬的内容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生养死葬”四个字,《继承法意见》也未对这一细节进行阐述。扶养却是一个包括了“吃穿住行生死病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应在协议中针对细节加以约定:住是否共同居住,吃要保障热汤热饭、衣服及时换洗、卧床不能生褥疮、病及时陪伴就医,另外还有精神慰藉及子女探望的问题。
(三)遗赠财产的安全
遗赠财产的安全是遗赠人(被扶养人)和受赠与人(扶养人)共同担心的问题。财产安全能促使扶养人尽心扶养,保障扶养人能获得遗产,避免遗赠人不正当处置财产,也减少其他纠纷的产生,防止未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
法妞结语: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排除法定扶养义务,放弃继承权并不能免去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继承人的义务,不能在遗赠扶养协议将二者对立,在继承条件未有成就时当然也没有继承权可供放弃。可以将其他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列为监督人,列明监督人要履行哪些扶养和监督义务,也能避免其事后异议。另外因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细节涉及方方面面,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经专业律师起草后再经多方见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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