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休闲的雅称,古代生活各种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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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品味雅称?
中国古代常用敬辞
1、“拜”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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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读对方作品;拜会,和对方见面;拜望,看望或探望对方;拜托,请对方帮忙。
2、“奉”字族:
奉告,告诉对方;奉还,对方的物品归还;奉送,赠送对方礼物。
3、“高”字族:
高就,询问对方在哪里工作;高龄、高寿,指老人家年龄;高见,指对方的见解;高攀,和他人交朋友或结成亲戚;高堂,称对方父母;高足,称对方的学生或徒弟。
4、“贵”字族:
贵姓,询问对方的姓;贵庚,敬辞,问人年龄;贵恙,敬辞,称对方的病。
5、“惠”字族:
惠赠,指对方赠予(财物);惠存,多用于送对方相片、书籍等纪念品;惠顾,商家称顾客到来;惠临,指对方到自己这里来;惠允,指对方允许自己做某事。
6、“令”字族:
令尊,尊称对方的父亲;令堂,称对方的母亲;令爱(媛),称对方的女儿;令郎,称对方的儿子;令亲,称对方的亲戚。
7、“宝”字族:
宝号,称对方的店铺;宝眷,称对方的家眷。
8、“呈”字族:
呈正,指把自己的作品送交别人批评指正;呈报,指用公文向上级报告;呈请,指用公文向上级请示。
9、“垂”字族:
垂询,称对方(多指顾客)对本企业事务的询问;垂问,表示别人(多指长辈或上级)对自己的询问;垂爱,称对方(多指长辈或上级)对自己的爱护(多用于书信)。
10、“光”字族:
光临,称对方到来;光顾,商家多用以欢迎顾客。
中国古代常用谦辞
1、“家”字族:
用于对别人称比自己辈分高或年纪大的亲属。
家父、家严,对别人称自己的父亲;家慈,称自己的母亲;家兄,称自己的兄长。
2、“舍”字族:
用于对别人称比自己辈分低或年龄小的亲属。
舍侄,称自己的侄子;舍弟,称自己的弟弟;舍亲,称自己的亲人;舍间,谦称自己的家,也称“舍下”。
3、“鄙”字族:
鄙人,谦称自己;鄙意,自己的意见;鄙见,自己的见解。
4、“愚”字族
愚兄,向比自己年轻的人称自己;愚见,自己的见解。
5、“敝”字族:
敝人,谦称自己;敝姓,谦称自己的姓;敝校,谦称自己的学校。
6、“拙”字族:
拙笔,谦称自己的父亲或书画;拙著、拙作,谦称自己的文章;拙见,谦称自己的见解。
7、“小”字族:
小人,地位低的人自称;小店,谦称自己的商店。
8、“敢”字族:
表示冒昧地请示别人:敢问,用于向对方询问问题;敢请,用于请求对方做某事;敢烦,用于麻烦对方做某事。
9、“见”字族:
见谅:客套话,表示请人谅解;
见教:客套话,指教(我),如“有何见教”。
生活中常用的雅语
请人原谅说“包涵”,求人帮忙说“劳驾”,向人提问说“请教”,得人惠顾说“借光”,归还物品说“奉还”,未及迎接说“失迎”,需要考虑说“斟酌”,请人勿送说“留步”,对方到场说“光临”,接受好意说“领情”,问人姓氏说“贵姓”,请改文章说“斧正”,求人指点说“赐教”,祝人健康说“保重”,请人协助说“费心”,向人祝贺说“恭喜”,老人年龄说“高寿”,身体不适说“欠安”,自己住家说“寒舍”,女士年龄称“芳龄”,称人女儿为“千金”,送礼给人说“笑纳”,送人照片说“惠存”,欢迎购买说“惠顾”,希望照顾说“关照”,请人赴约说“赏光”,对方来信说“惠书”,请人决定说“钧裁”,接受教益说“领教”,谢人爱意说“错爱”,书信结尾说“敬礼”,问候教师说“教祺”,致意编辑说“编安”,初次见面说“久仰”,长期未见说“久违”,求人帮忙说“劳驾”。
关于分别的雅语
握手告辞曰“握别”,拱手辞别曰“揖别”,挥手告辞曰“挥别”,叩拜辞行曰“拜别”,离别留言曰“留别”,前往送行曰“送别”,设宴送行曰“饯别”,致谢告辞曰“谢别”,临别赠礼曰“赠别”,不愿分别曰“惜别”,长久分别曰“阔别”,永久分别曰“诀别”。
关于“笔”的雅语
开始写作叫“动笔”,
提笔撰文和作画叫“命笔”,
轻松自如的文字叫“逸笔”,
写作过程的中断叫“辍笔”,
文章臃肿的文字叫“赘笔”,
个人亲自动手写叫“亲笔”,
对上写信的谦称叫“谨笔”,
本人口授他人写叫“代笔”,
对下写信的谦称叫“草笔”,
皇帝书写的文字叫“御笔”,
与题旨无关的话叫“闲笔”,
结束后补充文字的话叫“余笔”,
无聊庸俗的文字叫“歪笔”,
动手拟订集体名义的文稿叫“执笔”,
文章写得好的地方叫“妙笔”,
练习性的写作叫“练笔”,
愉快地作文或作画叫“欣然命笔”。
请解释两个法律名词:(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谢谢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他家人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点: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如果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使本人获得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损失,便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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