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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五大货币,国际结算第一章案例讲解

2024-01-09 2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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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国际结算问题3

1.(1)分2种情况讨论

A.可以。。国外的客户是和你们长期合作的,对于信用证上的一些不符点和因某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没能按质按量的完成的不予追究的话,只要买方愿意,他付款你们就能在议付行拿到付款,单银行会对你们的不符点收取费用(我指的是在有不符点的情况下)

B。不能。。应为信用证的买卖双方交易证明的有效的单证,一旦有卖方有不合符信用证的规定,那么买方可以拒付或延期付款,一般情况下,合同规定的样品与信用证不符实拿不到议付行得付款的

(2)德国客人首先针对于四件不符的产品,可以退还给国内外贸公司,并且如果合同有写违约的内容,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因为此外贸公司的这一行为,往小的方面说可以做次品处理,但如果往大的方面说可以是商业欺诈。主要看德国客人怎么看待这件事情了。至于碎掉的那几箱,找保险公司即可

2.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完成

不过如是只口头的延期协议,没有重新修改信用证的话,恐怕会造成信用证诈骗。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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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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