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更改病历受法律保护吗,医院病历内容错误可以要求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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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更改病历正确受法律保护不?
住院病历允许合理修改,允许修改病历有行业文件支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第一个由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病历书写的指令性工作文件,其中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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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有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文不多,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文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3、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国家的后备主力军,少年的强盛才是国家强盛的象征;
2、未成年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不具备自卫能力,缺乏管理和控制自我的意识,属于弱势群体,而且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理上发展都不完善,没有经济收入;
3、未成年人如同初升的太阳,代表着朝气和希望,他们是国家未来的主人,具有创造力和热血,他们有梦想、有激情,对未成年进行特殊保护是必要的,国家的未来是要交给他们的,他们终会成长为国家的梁柱。
未成年人保护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2、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
3、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孩子本身,还包括孩子的家庭乃至这个家庭的亲戚朋友,孩子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法律分析
宪法并没有直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因为宪法的属性决定了宪法内容不能这么具体,但是宪法的精神体现在了其他法律之中。根据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适时修订法律,对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于构建更加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格外重要,这也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初衷。当前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既有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也有时代发展产生的新挑战。比方说网络已经成为当代青少年无法回避的生活现实,不少父母、老师对此忧虑。再比如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性侵儿童事件,让家长和社会格外揪心。这次修订对这些社会关注度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彰显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立法品格,也体现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的坚定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浇灌。法律禁止什么、倡导什么,必须旗帜鲜明。就目前披露的草案内容来看,从增设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到增加校园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从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的强制性规定,到设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这些举措相比较现行法律更加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泛泛而谈,而是更加可行和实用。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年代,如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是一道颇有难度的考题。法律制度的修订完善或许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未来离不开卓有成效的贯彻执行,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惟其如此,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织得更紧密一些,把法治的基石筑得更牢固一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条文,但下列条文有所涉及:
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六道防线: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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