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吗,保密约定是否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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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包括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非专利性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等。所谓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那些尚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一定保密价值的事项或信息。比如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签订了保密条款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保密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
保密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具体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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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刑法》第219
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合同期内公司未缴纳社保保密协议需要遵守吗?
保密协议有效,但公司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比例缴纳保险费。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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