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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租客和房东的责任和义务,逼死女孩的房东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4-01-09 20:13:2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房东负有法律责任吗?不承担责任,但是有规定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房东负有法律责任吗?

不承担责任,但是有规定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搂主的口气好像发现了什么,马上报警吧否则知情不报的话马上就该承担责任了,让你撇清责任的唯一证明就是你赶紧报警,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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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是怎样的?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 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该 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生 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是怎样认定的?

对于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认识不一:其一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二认为,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可认定为生产假药罪,如果无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经销的药品是假药就应该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则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笔者认为,判定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关键在于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假药”。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已有特定的涵义,通常即以此特定涵义来运用这些用语。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这里的假药就是法定的规范用语,它在法律的语言中被赋予了特定含义,假药认定只能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根据,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

以此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依照该法未经批准而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所以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就显然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

那么,无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属于销售假药呢这同样取决于其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据此,如果其销售的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药之一或以假药论的药品之一,就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经营销售药品的资格。

如果其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论的药品和非药品,那么纵然没有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也不属于本罪中的销售假药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

对于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认识不一:其一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二认为,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来说,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可认定为生产假药罪,如果无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经销的药品是假药就应该认定为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则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笔者认为,判定无生产、销售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关键在于其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假药”。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如果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已有特定的涵义,通常即以此特定涵义来运用这些用语。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这里的假药就是法定的规范用语,它在法律的语言中被赋予了特定含义,假药认定只能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根据,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

以此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该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依照该法未经批准而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所以无生产药品资格的企业生产药品的行为就显然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

那么,无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销售药品是否属于销售假药呢?这同样取决于其销售的药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据此,如果其销售的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假药之一或以假药论的药品之一,就属于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经营销售药品的资格。

如果其销售的药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或以假药论的药品和非药品,那么纵然没有经营销售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也不属于本罪中的销售假药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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