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大全,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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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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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北京驾车撞伤Y。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假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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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Y在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为什么?假设2:X与Y均为法国人,Y在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该纠纷?为什么
假设3:X为法国人,Y为中国人,X在撞伤Y的同时,还使法国人Z受伤。Z在有管辖权的同一中国法院对X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确定X对Y、Z的损害赔偿责任?请你对以下三种主张分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并说明理由。 ①一概适用中国法。②一概适用法国法。
③X对Y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中国法,对Z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国法。
(1)假设1: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解决该纠纷。
因为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中国法。 (2)假设2:中国法院既可以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适用法国法,由法官自由裁量。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当事人具有共同本国法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
(3)假设3:肯定①,即主张一概适用中国法。理由是:根据中国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该侵权行为既然发生在中国,当然应适用中国法。 否定②,即主张不能一概适用法国法。理由是:这种主张无法律根据。
肯定③,即主张对中国受害人适用中国法,对法国受害人适用法国法。理由是:该受到损害的中国人无法律上的根据主张适用法国法,而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法国人却可适用法国法,因根据中国法规定,如加害人与受害人均具有法国的国籍,便可以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2. 一中国公民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动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该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继承准据法的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在该案中,在法国留有的动产应当根据法国法加以处理,不动产应该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 假设在我国某外资企业工作的甲国公民A和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项赠与合同,合同规定
A赠送给B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钻石戒指一只,但条件是B必须和A共同在该外资企业工作10年,并且在10内B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A可收回赠送的钻石戒指。双方明示选择甲国法作为该赠与合同的准据法,而依甲国法该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B与他人结婚,A欲讨回石戒指不成,诉至中国法院。 (1)中国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为什么? (3)该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甲国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1)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可以约定。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3)无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甲国法允许赠与合同附加不得与他人结婚的条件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适用C国法
一道法律案例分析题 望高人解答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
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
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
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
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7个法律关系: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赵某与钱某的保管关系、无因管理关系 ;钱某与孙某的买卖关系;孙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质押关系;钱某与施工队的施工合同关系;
赵某与钱某的代理关系,效力待定;孙某与李某的质押关系部分无效;其余法律关系有效。
赵某与钱某的代理关系构成表见代理,需赵某追认;孙某与李某的质押关系双方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
2、问题以1重复
3、有效(个人观点,目前理论界对存在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争议),但第三人可以以善意取得对抗买卖合同,进而原物权所有人的代理追认权转变为对代理人的债券返还请求权。
4、不能,李某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权,但不能直接向杨某主张权利。
5、赵某,因为钱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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