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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发布及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2024-01-09 19:39:0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领导干部指导、协调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25%。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自治区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团体会员,可以推荐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第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该企业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企业应当保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决定重大事项和制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时,应当征求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送其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第十一条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学校不得限定女生录取比例,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进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妇女的扫除文盲、半文盲工作。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措施,健全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以保障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第十八条 城乡各单位、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应当将妇科病的检查和防治纳入工作规划。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所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保护,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调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受影响。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二十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不得歧视女职工;对富余的女职工,应当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第二十一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妇女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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