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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内容框架,劳动法保障体系

2024-01-09 1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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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法体系必须建立在现代劳动法问题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工问题普遍遵循 “劳工不是商品”、“三方主体结构”和“社会进步成果分享”三大理念。我国的劳动法现代化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 基础之上、按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因而这些理念也应成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高研生是什么?

是高级研修班学生,这类属于在职培训的性质,不是学历教育。

在职培训又称“工作现场培训”。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已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并已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有酬劳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的再教育活动。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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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

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方式

劳动保障执法的主要方式有:(1)劳动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2)自觉接受监督举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3)调查立案: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及时立案;(4)制定应急预案: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法的三大特性和四大原则

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1)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2)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这个原则是指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指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而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劳动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围绕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我们只有弄清楚这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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