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公司法» 公司销售业绩是商业机密吗,看其他商户业绩算商业机密吗

公司销售业绩是商业机密吗,看其他商户业绩算商业机密吗

2024-01-09 18:56:2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会计职业道德明确说明你服务的公司中的经济数据、生产技术等为公司机密,要守密。为此,有的企业在和员工签合同或劳务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会计职业道德明确说明你服务的公司中的经济数据、生产技术等为公司机密,要守密。为此,有的企业在和员工签合同或劳务协议时,专门有保密条款,有的发放保密津贴! 会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能对外说本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等具体数据

劳务关系和保密协议

您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

wWw.Zuiwan.neT

一、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办事处具备用人资格,则你们形成劳动关系,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办事处不具备用人资格,则你们可能形成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更多相关问题请参阅艺法网: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专题研究】二、关于保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你们的劳动关系成立,则保密条款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有效。如果你们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则你只需按一般法律规定保守商业秘密。

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密协议!

首先如果这个单位确实存在竞业限制问题的话,你的朋友应当认真考虑,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的朋友选择了这家单位,并且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在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那么劳动者也就有义务履行保密责任,当然就你朋友现在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包含保密费用是存在问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如果单位没有在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就没有义务履行保密责任。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你朋友那里的问题不大,不过这样投机取巧的单位我个人建议你让你的朋友还有谨慎考虑,如果单位在一些财务凭据上作了手脚,也就是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保密费通过技术处理变成了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你的朋友就有危险了。

保密条款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都属于劳动合同的什么条款

附加条款,不是一定要写上劳动合同的条款。但要注意保密协议的前提是公司有秘密需要保守。禁止同意竞争的条款是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约定的,不是什么员工都要签的。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La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