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经济补偿金还能主张赔偿金吗,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可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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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不可以兼得; 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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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补偿问题
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作每满一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如果是非法辞退您可以申请非法辞退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请问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有没有社会保险?工资是打卡发还是现金发?有没有休过带薪年休假?有没有加班?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该怎么赔偿
你看的这个《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85条涉及的也是这个问题,但是新法优于旧法,所以现在以《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至于《劳动法》91条的赔偿金,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4条规定:加发相当于 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的25%。
根据劳动法37条解除合同的可以要补偿金吗?另现在的合同是续签的。前面的合同是五年。谢谢。
依据37条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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