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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规定

2024-01-09 17:40:1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是为了鼓励交易,鼓励多设立公司.所以原来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是核准主义.就是必须通过批准.现在也变成了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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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鼓励交易,鼓励多设立公司.所以原来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是核准主义.就是必须通过批准.现在也变成了准则主义.就是只要具备资格就能成立.以前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太少了.原因就是因为批准程序费劲而且还分配指标.只有拿到了指标才能成立股份公司.新公司法已经把这个情况解决掉了.以为现在经济已经有疲软的趋势了.所以国家想以法律的方式把经济升温.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机关采取特许主义.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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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传统公司法的现代修正。

答:传统的公司理念认为,公司具有法人性、社团性、营利性以及永续性的基本特征。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司制度本身也在不断演进,其传统特征也有所修正。 1)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法人性与公司面纱的揭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其独立人格不仅表现为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而且表现为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财产独立拥有和支配,并以此为基础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公司成员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信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这就是公司的法人人格性质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彻底否定,仅仅是针对股东将公司法人人格用于不法目的的时而在具体个案中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其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此矫正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贯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是一种补充,其本身亦不得滥用。 2)公司在组成上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的认可。就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而言,传统公司制度以鼓励众多细小资本聚积而成就大事业者为要旨,因而强调公司系由复数股东结合之社团,强调复数股东之存在为前提。一人公司的产生不仅意味着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构成了冲击,最关键是一人公司丧失了复数股东之间最重要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使得一人股东极易在没有任何监督、约束、制衡下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难以分离。 3)公司在目标上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兴起。公司必须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经济活动,并以营利性目标作为衡量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同时,公司的营利性实际上也是公司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期望所在。股东期望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他们投入公司的、由公司所有和支配的财产得到增值,并获取利益。传统上公司问题首先是一个商事组织的经济功能问题,只是在其次它才是一个社会功能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第二个功能已和第一个功能同样重要了。我国《公司法》第5条中要求公司在实现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要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且特别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公司法》第17、18、45、52、109、118条主要强调职工利益的保护和职工作用的发挥。《公司法》第20条突出体现了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旨在平衡大小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意味着我国新《公司法》已经非常关注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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