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思维的特征是什么,商法的营利性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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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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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扩展资料
商行为的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学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aner83429商法的特征与性质那么了解了商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呢,商法的特点我们就能很好的掌握了。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下商法的性质,这部分内容教材上没有,希望同学们能认真记下笔记,好好听讲。(一)商法的性质。商法的性质,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去谈。1、商法本质上来讲依然是私法。虽然里面还有公法规范,但是他的本质仍然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的交易活动,所以他的本质还是私法。那么他的具体表现就是,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商人和商人之间进行交往啊,都是地位平等的,所以我们说商事关系既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商法从本质来说他就属于私法,尽管他含有公法规范,他依然离不开私法的性质。第二呢,说他是私法,是说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协调私人利益。这里的私人指的就是商人。商法调整方法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我们怎么调整呢?我们对于商人的这些行为为他设定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同时一旦违反的时候,我们用的民事责任的追究方法。所以从以上三点我们看到,商法的私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了,也不排除它存在一些公法上的规范,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权利。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第二个性质呢,就是商法是实体法。那么这个是从商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商法这个部门法都规定了些什么而界定的。大家都学过法理,知道我们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呢主要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而程序法主要是为了保证这个权利义务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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