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点总结,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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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实际,论述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中“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运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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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所管辖的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准入。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里的贸易自由化可以解释为:1不是绝对意义的贸易自由化2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3允许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低于发达国家4世界贸易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适合的政策措施,鼓励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5世贸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使成员方开放,由此营造一个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环境。请论述增值税和消费税有何异同?
惯性力:为了在非惯性参照系中使用牛顿运动第二定律而假想的附加力。惯性力是指当物体加速时,惯性会使物体有保持原有运动状态的倾向,若是以该物体为坐标原点,看起来就仿佛有一股方向相反的力作用在该物体上,因此称之为惯性力。因为惯性力实际上并不存在,实际存在的只有原本将该物体加速的力,因此惯性力又称为假想力。它概念的提出是因为在非惯性系[1]中,牛顿运动定律并不适用。但是为了思维上的方便,可以假象在这个非惯性系中,除了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力之外还受到一种由于非惯性系而引起的力--惯性力。 例如,当公共汽车刹车时,车上的人因为惯性而向前倾,在车上的人看来仿佛有一股力量将他们向前推,即为惯性力。然而只有作用在公交车的刹车以及轮胎上的摩擦力使车减速,实际上并不存在将乘客往前推的力,这只是惯性在不同坐标系统下的现象。 当系统存在一加速度a时,则惯性力的大小遵从公式:F=-ma (m为物体质量) 。 在研究地球表面大气、水等的运动时,经常应用的地转偏向力就是一种惯性力。在宇宙科学上研究星体运动时也有很大用途,如当小行星靠近木星时为什么会被撕裂(惯性力与引力的相互作用使小行星分裂),彗星靠近太阳时彗尾为什么会有偏角。离心力,指由于物体旋转而产生脱离旋转中心的力,也指在旋转参照系中的一种视示力,它使物体离开旋转轴沿半径方向向外偏离,数值等于向心加速度但方向相反。向心力的反作用力就是离心力。 例如,当人的手使被绳子拴住的钢球做匀速圆周运动时,手通过绳子给球的力是向心力,而球通过绳子给手的力就是离心力,这是一对力。是相互依存的。所以也是实际存在的。 圆周运动的物体因其惯性,有延圆周轨迹切线做直线运动的趋势。而此趋势正是要远离圆心,故称“离心现象”。为使物体保持匀速率圆周运动,则必须给物体提供指向圆心的合力--即向心力关于离心现象与惯性离心现象的辨析:现将惯性离心力和离心力概念简单解释一下: 我们通常是以地面做参考系,可设想地面是静止的,或者在不太长的距离中把地面运动视为匀速直线运动,即惯性参考系,牛顿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才总结出了运动定律。如果参考系是变速的,即非惯性参考系,牛顿定律就不能直接应用了,因此人们假想出了“惯性”来解决牛顿定律的应用问题。惯性离心力是非惯性系中的假想力。下面举匀速圆周运动例子: 匀速圆周运动的线速度方向时刻变化,说明有向心加速度,而向心加速度方向也时刻变化,这是个典型的非惯性系。如果有个大转盘在作匀速圆周运动,你坐到盘上不要看周围景物,此时就把自己置身于非惯性系了,你肯定会感觉到有某种力量想把自己推下来,而此时又没有任何施力物推你,这种力量就称为惯性离心力。 最后提醒一点,所谓惯性力之存在于非惯性系,是一种虚拟力,是为了将牛顿定律推广到非惯性系上使用而虚拟的一种力,在加上这样的虚拟力后除了牛顿第三定律外,牛顿力学中的各种定律、定理在非惯性系上都可以得以运用。
1、征税范围 增: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对货物普遍征收。 消: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 2、纳税人分类 增: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认定管理) 消:无 3、视同销售销售额(消费税条例中称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 A、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①(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利润=成本×利润率) ②(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相同点: (1)首先用最近时期/当月价格 (2)最后用组价公式 C、不同点: (1)组价公式不同 (2)利润率不同(增值税统一为10%,消费税有5%、6%、8%、10%) 4、税率 增:比例税率 消:比例税率(从价税率)、定额税率(从量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 增:(凭票)购进扣税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消:生产领用扣税法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6、委托加工 增: (1)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2)税额=加工费×税率 消: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①(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投、抵、换) 增:无特殊规定 消: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8、连续生产 (1)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不征消费税 (2)非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征消费税 9、包装物押金 增: (1)1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押金,按上述押金规定处理。 (3)白酒、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 (1)与增(1)、(3)相同 (2)啤酒、黄酒押金任何时候均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只依据销售数量从量征收 消费税) (3)啤酒押金(除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在确定从量税税额时计入销售价格总额,用以 确定适用税额。 10、出口退税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并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消: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 消:免税 (3)外贸企业 增:退税 消:退税 11、销售退回 增:可抵 消:可退(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12、纳税期限两者相同 13、纳税地点 增: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报关地 (4)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开具外管证 消: (1)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到外县(市)销售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报关地 14、会计分录 增: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消: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纳税环节 增:道道征税 消:只征一道 16、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A、分别纳税主体,对于消费税,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 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 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认,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B、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按本帖第6点确定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C、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并不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委托方按如下顺序计算应被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公式计税。 D、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 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处以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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