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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典型案例分析ppt,公司法典型案例之六法人变更

2024-01-09 17:11:5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1、根据新公司法:wwW.ZiliaoPan.Com“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1、根据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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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甲应当可以继承其父之股份,且其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故也应当是可以继承之股东资格。2、丁做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购买之义务,故法院无权判令丁购买甲应继承的股份。3、法院只有依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才可以解散公司本案中应当不属此种情形,故法院不能将公司解散进行清算。正确做法可依继承关系先确定股份的分配,然后再依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解决。希望能够帮到你

1.当然可以了2.肯定不可以,法院管不了这么宽3.绝对不可以,法院没这么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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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得承担企业管理职责,丁执行企业事务不和规定。丙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对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的应该都符合规定。

1.符合。2.不符,有限合伙人戊不得执行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3.符合,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乙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货,但需对退货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对债权人的要求成立,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丁戊的主张成立,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成立。乙的主张当然也不成立,理由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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