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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解析,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4-01-09 17:12:0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1、“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应该有职工代表任董事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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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违反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应该有职工代表任董事的规定。2、“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违反公司法第七十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3、“监事会有3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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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和职工代表”,违反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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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有15人,过半数即8人出席才能举行。其他不能出席的人员才可以委托。1、根据公司法46条。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决定方式依公司章程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投资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或2/3以上通过。2、根据公司法37条,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无权表决。3、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4、章程条款修改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利,且必须经过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出席人数不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是监事或其他人。2.董事会决议事项不能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3.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对此方面董事会仅能提出方案,决议权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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