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民事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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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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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是负担行为纳键,不动产抵押登记与所有权过户登记是处分行为。选项 A 错误;质押合同是自双方签订时,合同生效,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动产质权需要培册交付质物时,质权才设配茄宏立,注意区分。选项 D 正确。
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信稿败:B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敬顷可的一种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各种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内容明确,通常以文字作为载体,以便人们认知和遵守;而道德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滑颤范,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三、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B.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
C.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是权利
D.法律行为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由此可知,“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是权利”表述错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弊嫌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A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有以下几类:物、人身利益、行为、智力成果、权利本身。B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租销手。
D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①法律规范;②法律事实。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斗和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D项本身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四、法律价值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价值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已经十分的丰富和规范,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价值的发展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显着特征。从法律价值主体和客体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以及新的法律价值,即和谐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的产生这几个方面对法律价值的新发展阐述浅显的认识。
关键词 法律价值主体 法律价值客体 和谐
法律价值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些定义却都包含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由于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时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致使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 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人,在西方则认为可以是物,包括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之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乏自尊与自重的表现。”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反思。迫于这样一种压力,人类开始重视生态立法,但作用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严重破坏。这是因为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会在对自身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如果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切只会适得其反。因此,要真正维护生态环境,首先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使人类去真正的反思自己的行为。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非出自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非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顺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 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
一般认为,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实施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而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只有透过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将其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和缺乏效率,并且由于各国历史、现实情况的差异以及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因此,法律实施、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
3 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
3.1 法律价值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展
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注重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普遍认为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认为“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首先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许多精彩绝伦的论述。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令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当我们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状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样性。”到了现代,也很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更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许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使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人们必然对法律有新的要求,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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