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出庭函格式,律师事务所出庭函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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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庭函正副本格式?
出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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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律师事务所给法庭提交的函,用以证明你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而律师事务所指派某律师出庭担任你的代表律师,不需要再交费用的。二、法院公函不去有什么后果
在民事诉讼及自诉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送达给原、被告双方的传票,是法院通知提起诉讼的原告当事人和应诉的被告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依法制作的,对原、被告当事人具有强制力。该传票一经送达,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如果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原告所提诉讼,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原告所提之诉讼将归于无效;如果被告收到传票后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被告不到庭的诉讼,将照常审理,并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可能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三、收到法院传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的话,要承受法律责任吗?
如果是真的有事情不能到庭 最好是提前跟法官申请!因为一旦通知你开庭时间 你又没有申请更改时间开庭 到开庭的时候你不去 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开庭的 到时候你不到场 你的主张 对你来说很不利的!!!
四、律师出庭函
不需要了。律师函的作用是,证明律师事务所委派某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证明。表明律师的代理活动是有组织的,不是个体户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庭
五、如果不理会法院所下的通知书,也不按时到庭,后果会怎么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予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原告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起到庭应诉。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发布公告,对各级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名,无法送达的情况作出明确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可见,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提供详细准确的被告资料对于法院及时送达,通知应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确切,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公告送达等)予以送达,同时如果原告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请予以查询。这样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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