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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吗,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024-01-05 18:43: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法院院长有没有可能担任审判人员?如果可能,回避时该由谁决定?只有复杂疑难案件才有可能是院长担任审判人员,并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法院院长有没有可能担任审判人员?如果可能,回避时该由谁决定?

只有复杂疑难案件才有可能是院长担任审判人员,并且是必然的审判长。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执行法官不会执行

【1】一般财产纠纷的案子是二审为终审判决,你的财产纠纷案子在省高院审理判决,我不相信。

【2】你说执行法官不会执行,我就更不相信了,办理执行案子是他们的本职工作。

【3】我可以讲给你听我的答案。

【4】在财产纠纷发生前,夫妻双方是否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男方欠债10万是在2009年,他们2008年就离婚了,这个10万的债务与女方没有关系。

【5】如果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经济纠纷欠款10万元,没有还钱,这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的债务。离婚时财产都给了女方,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部分无效。转移财产到妻子手上,也要从妻子手里执行回来的财产。

【6】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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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2009年2月借给男方是债务人10万,这时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6月他们夫妻离婚。

2011年7月你起诉要债务人的男方还你10万元。这时你已经发现他们夫妻已经离婚,财产都归了女方。

这时法院可以根据他们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0万,可以去执行女方财产,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三、法院违不违规?

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则法院不违法。

四、我强制执行对方不履行过户手续会有什么后果? 11年我购买以房屋,后因房价上涨,卖方不履行合同!今年中院二审已判决房屋归我,且卖方给我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违约金中院未支持,对方未履行判决书,我在判决后6个月左右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现在还没有执行!对方有车有房,现在对方承包村里

《民诉法》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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