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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哪些内容,检察院管辖的自侦罪名

2024-01-05 18: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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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14个罪名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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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二、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 侦查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四、办案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不再适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逮捕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规定。

(二)对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证明,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法制的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制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1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它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工作方面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上。 一、三项职责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

2 、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部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二、八大任务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斗争,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经常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基层院每月都要研究一次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分市院每季度研究一次,高检院每半年研究一次,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符合实际,使维护稳定工作落在实处。 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 、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手机和固定证据。

四是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是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对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延铭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友华)从境外非法购买一台心理语言机,对省市各级领导.工商界各位企业家.进来监听以此来获取政府部门和工商界的行政机密和商业机密.为自已非法谋取私利。早年还参与过1996-1999年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因提前撤资而逃脱法律制裁(但这不能否认吴友华参与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

(以下就是心理语言机的相关证据)

以下是台湾受害者网站内容的转贴

第一篇:监视系统的心理语言机

监视系统的他心通机器(台湾命名心理语言机 (我使用以下名称-Electromagnetic wave mind machine 因为它实际上是使用与脑同样频率的电磁波作基本工具来检查脑波 ) 在1973-1974,美国已发明成功且於1970s中已使用于台湾安全监视系统o心理语言机的资料 在美国国家专利及贸易商标办公室可查到(United States Patent 3,951,134 o申请日期为 Malech April 20, 1976 o这机器虽然按照法律解密o但是因为这机器及隐形科技目前在美国大多数为地方有关 警察使用o他们仍然希望保密o所以名称并未明显承认它的功能。 它的英文名称为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remotely monitoring and altering brain waves) o这心理语言机能间隔一些距离,秘密操作机器,使用电磁波穿透砖墙,木材或金属,经过目标人的脑袋,收集他的脑波o来了解目标人心理.(现美国的监视系统使用的心理语言机,包括电磁波和低音波两类型)。

本文内容绝对属实,但是事涉有关监视系统相关人员的不法与秘密,故不为多数人所悉(心理语言机:现在已经有两种类型o一个是 (电磁波心理语言机.和 低音波 心理语言机)。. 人报导内容有关机器,已经使用于台湾监视系统-例如心理语言机 能间隔一些距离,遥控了解他人心理o即将报导的微电波语言发声机 (microwave voice device): 能间隔一些距离,遥控微电波声音语言输入他人(或受害人)的脑部,使他人(或受害人)脑部接收(听到)微电波声音语言,而不需经过耳朵。这是因为 (microwave voice) 微电波声音语言不是音波而是电波o所以耳朵听不到,但是人脑可以接收(听)到,只是不需经过耳朵。

这是全部内容

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

你也是学法律的吧?这是刑诉法中的一个课后题吧?我们也做这个题。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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