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各有特性特征是什么,国防法规体现的法律的一般特征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国防法规的特有个性特征有哪些?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
2、公共程度的有限性 |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扩展资料
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依据国防法规的不同层次,分属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定和颁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2、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5、省、市地方性的国防立法。
二、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和拘留,什么情况下才能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 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 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wWw.Zhibomen.Com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强制性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的技术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