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协助法院调查的义务,行政机关协助法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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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单位协助法院调查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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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助法院调查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碧迟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这一项称“兜底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指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配合,且不在前三所列范围之内的行为,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决定是否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这一项称“兜底条款”,又称“弹性条款”,指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配合,且不在前三所列范围之内的行为,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决定是否对早慧亏该单位采取强陆神制措施。
二、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需要协助法院执行有义务的机构。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 行人履行,造此让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 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 讼法若干芹配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 体的森首局,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三、案外人协助执行的规定
法律主观: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御数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强制执行 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押 权、 留置权 等)或用益物权,如 土地使用权 。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镇键首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但非法院作出的亮差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法院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律师推荐: 白银 律师沙坪坝律师 镇江 律师 滁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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