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幼儿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制约新幼儿园发展瓶颈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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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上受哪些法律法规制约?
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幼儿教师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2003}13号文件的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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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列入财政预算,教师工资由(市、区)统一管理。
3、1998年10月27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教师工资收入应比本市的相当类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高10%。在职教师的教龄津贴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1、从切身利益方面,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教师们的切身利益,定性为差额拨款,每个月个人必老含须多缴纳社会保险13%,即教师每月收入的减少,退休后工资由原来100%财政拨给,变成了社会统筹,按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领取,教师退休后的退休金更加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我们的切身利益,损害我们幼儿教师与教师队伍的前尺其他同仁,享受同等待遇的合法权益。
2、从心理健康方面,我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们的地位无法得到承认,对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未来缺乏信心,我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3、从社会现实方面,幼儿教师职业要求越来越高,来自社会、工作、家庭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如果政府又无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利,试问幼儿教育由谁来保障,幼儿教育又从何发展?
4、从家侍悔笑庭负担方面,我区幼儿教师的年龄结构趋向中年,平均年龄超过35岁,我们在幼教岗位上无怨无悔地奉献了我们最美好的青春。如今已经步入中年,肩负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重担。如果实行差额拨款将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既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教育法和幼儿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幼儿教师所具有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渐展开,随着社会矛盾的逐渐凸显,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是因为幼儿教师的职业性质决定的,幼儿教师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不了和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其他幼儿教师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接触,也往往在和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那么幼儿教师的权利被侵害后,究竟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求救济?就成为摆在广大幼儿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了,尽管近几年来,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也进行过普法教育,但大都流于形式,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交钱,然后抄答案
或不用答卷了事,其结果是幼儿教师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由于和幼儿教师有不解之缘,常听到幼儿教师各种各样的苦恼和链液纳委屈,多少次为他们遭受不公待遇而深表同情,为他们不能正确维权或不敢维权而扼腕叹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幼儿教师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以期待能为广大幼儿教师指点迷津。
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幼儿教师的权益被侵害,幼儿教师可以和侵权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鉴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本文在此不在赘述。四)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近棚没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埋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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