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找哪个部门,军属有法律援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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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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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法律依据:《司法部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三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权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六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二、军人家属因单位的事军人个人向谁申诉
军人军属可以向当地县级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获得免费律师咨询和代理服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
三、军地法律援助工作运行制度
一、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确保常规制度设计惠及广大军人军属。2008年以来,省司法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其内涵是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覆盖范围,确保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都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是逐步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最早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经济困难认定标准,而后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至3倍作为经济困难标准,2012年正式在全省提出把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作为经济困难认定标准。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由困难群体扩展至低收入群体,人群覆盖率达到全省总人口的40%以上,把更多的为部队贡献子弟的普通城乡军属家庭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二是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着眼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包括广大军属在内普通群众的更多切身利益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法律援助。三是推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在乡镇(街道办)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把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城市普通社区,使基层群众能够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二、军地配合、协力推进,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专项制度设计。为更好贯彻党的拥军优属政策,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整体工作水平,在全面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11年,省司法厅和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共同启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河南在全国率先从省级层面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专项制度设计,把军人军属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保障人群之一,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省军区系统和驻豫部队的共同职责和任务,详细规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工作网络、衔接机制、操作流程、监督管理、组织领导、保障措施等,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三、强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性。为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效果,省司法厅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三扩两免一授权”。“三扩”是指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应援尽援涵盖的事项范围基础上,再扩充三个领域:一是军人的婚姻纠纷;二是军属的工伤、农资产品质量纠纷;三是军人和军属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优抚优待金发放纠纷、人民法院立案的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两免”是指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八种情况外,再增加两项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一是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二是军人执行国家和军队组织的作战行动以及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国际维和、海外护航、国际救援、军事外交和国际军演等重大军事任务期间,本人及与其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一授权”是指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扩大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直接受理,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四、打造军地融合式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一是发梁者挥法律援助常规服务网络作用。积极发挥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受理点的服务窗口作用,发挥“12348”电话咨询专线作用,及时接待、解答军人军属提出的法律问题,引导军人军属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构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各省辖市、县(市、区)分别在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乡镇(街道)武装部及驻豫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员。各军分区、人武部大力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及时选派业务骨干到岗工作。三是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军地司法行政部门衔接配合更加通畅。四是推动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衔接散顷融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支持、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对工作站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冲渣陆条件的案件,及时指派人员办理并确保办案质量,并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联络员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标准,认真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建议函。省军区系统积极协调驻豫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与驻豫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衔接机制,建立起有效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五、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一是开辟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快速受理、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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