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劳动法» 司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司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2024-01-05 17:09:5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我国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我国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只是阶级性,在本质属性的意义上,人民性是受排斥的,充其量也只是在局部范围或形式上具有某些程度有限的人民性。我国法律制度则不同,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我国法律制度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狭隘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在相应地发展变化,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就能够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在此后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什么特征?

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在此后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

这一点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

wwW.ZikaoONLine.COM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为完善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

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

跨进新时期的中国,正着力思考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反省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然而,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共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当今时代就是处于一个多元重构的矛盾境地,承受着多方面的文化引力,我们既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承传与创新的矛盾,又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诚然,以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为其产生土壤的中国传统法制,其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与黑暗,其糟粕与弊害确实不胜枚举。

转一篇论文供参考

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

道德和法律如此密切相结合相互渗透,以致于形成道德--法律一体化。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为古今圣贤所称赞。当然也有负面作用,并通过各种形式顽强表现出来:一是道德泛化。即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颇有道德万能之意味。这样又导致另一恶果,道德无形中被取消。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领域既然是无限的,但其功能则是极其有限。一旦使之越出其功能界限,用其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经济、科学、文化、军事、教育、外交等领域的问题,就必然无能为力,因而最终导致道德被取消。尤其必须指出,这又常常导致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当然,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因为中国法律历来缺乏欧洲古老而发达的自然法精神,缺乏契约精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和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诸方面的总体平衡。这种冲突又具体表现在: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机制的形成;家族主义精神唯上从众的习俗性道德行为方式与建设现代化民族政治相悖;重道德目标轻客观真实的思维定式和现代科学精神难以契合,其思维领域漠视甚至排挤科学技术,造成科学精神、探索、怀疑意识的空白;重协调轻进取的人格理想,平实而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同人的解放相对立,因为法律控制型的道德规范脱离实际,要求过高、过严,而且把道德发展成与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人的需要针锋相对的地步,如封建的“三从四德”。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出现道德异化,道德的本质发生蜕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在封建专制之法的压抑下也无从谈起。再有,用道德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使得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员在“检查深刻”、“态度较好”等幌子下,逃脱了本应受到的制裁,而法律的尊严就在这富有道德意味的气氛中受到亵渎。

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对于亲情关系的过分倚重,对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漠视,使得一些人因义务的模糊而非常方便的贪奸取巧。另一类人,则因权利的模糊而在他人的侵权面前有口难辩。群众因此矛盾丛生,合作变的非常困难。更严重的是伦理道德法律构筑下的亲情关系把人际关系的重担全压在“亲情”之上,及易导致情感的功利化,反而使纯洁的友情、爱情、人情变的稀缺匮乏。

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不可能是互利的,而只能是对权利义务的片面规定。一方面在身份制下,人不得视为一个人,而始终是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因而一般人对他身处其中的团体只能具有功能意义,只能无条件的尽义务,谈不上独立的价值和权利。“为家族尽孝”,一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对家族义务之重,达到了没有个人利益可言的地步,以至于出现“杀子孙”的合法化的现象。至于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则根本谈不上,惟有“尽忠”,“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另一方面法律中的身份制度对人的社会地位规定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取决了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占据的地位,在庙堂之上者享有的种种特权,在下者背负无尽的义务。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人际关系的和谐,不过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同义语,美德往往沦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可见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个人与家族、国家还是人与人之间很难谈上互利,往往只是付出与索取的分离。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因为传统这个大包袱中不乏珍贵的遗产。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参与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仍然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中国古代的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中国封建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