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及应对心得,幼儿园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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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幼儿园外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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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包括幼儿园)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这就使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过去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一般会出现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幼儿园的事故也可能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况,如:幼儿园的某大型玩具突然倒塌,把幼儿压伤了,此时幼儿园就要承担责任,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该案而言,根本不存在特殊侵权的情形,所以,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按中国的法律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人或财产造成了伤害,谁有过错,谁就有责任,谁就要赔偿。反之,无过错就无责任也就无需赔偿。b小朋友的死,a小朋友不存在过错,a小朋友的家长不存在过错,幼儿园有一点点过错,过错也不是很明显,承担责任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属于人道主义赔偿。这是一个意外事故,不需要找人担责找人赔偿的。一,a小朋友带一颗糖很正常,糖掉了,很正常,没过错没责任的。二,糖是小朋友爱吃的,所有小朋友都常吃的,不属于危险品,不需要监管的。三,小朋友捡到糖,没交老师没找失主,自己吃,也很正常。四,午睡时间老师看管松懈一点,有一点点小责任。
AB小朋友都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既然在幼儿园里,应该有幼儿园负责任;
粗线条地说说个人看法:
===从糖果性质看,不属于危险、违禁物品。A能够随手携带,看来该糖果也不是需要特殊关注的对象。综合两点,该糖果并不具有安全隐患。
===小朋友去幼儿园能否自带此类糖果,无论园方是否制定这方面的规定,应该不至于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
===A携带糖果,没有过错,睡觉中该糖果从口袋中掉落,对此A也没有过错。B捡到该糖果并吃到嘴里,其行为也没有过错。只针对AB两者之间而言,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
===如果B是在集体午睡期间起来独自活动,并捡到掉落糖果后出事,这样可以考虑分析该事件的发生与园方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看不出园方存在其他管理方面的问题。
===本案即便有过错责任,也可能不会是全责;对于无过错方,可以考虑无过错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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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着科学发展观不牢固。
通过教育培训,切实解决了自已科学发展观不牢的问题,提高了自已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使自已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刻地认识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幼儿园,根本目的就是推动幼儿园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把各项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轨道,提高幼儿园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在幼儿园工作中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把提高执法水平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把打击和保护、管理和服务有机统一起来,把抓好自已的业务工作与推进“三项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密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以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提教育质量为主线,不断提高育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利用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战,服务于实战,着力在提高“五种能力”上下功夫,将培训成果转化成抓好本单位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战斗力,在素质提升、水平提高、能力加强等方面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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