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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论,提起公诉是履行什么检察职能

2024-01-05 16:09: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关于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在理论上需要解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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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关于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关系,在理论上需要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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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能否共存于检察权之中;(二)是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是否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主流的观点认为公诉权被包含于法律监督权之内,从属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等同于检察权,检察监督也等同于法律监督。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应定位于公诉机关,检察权等同于公诉权,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种异质的权力,不存在相容性,两种权力共存于检察权之中,是一种“拉郎配”,违背诉讼规律。

实际上,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均统一于检察权之中,两者都体现了检察权的多重属性——控权性与诉讼性,但同时两者又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不能相互混淆。

现代检察制度,是随着现代公诉制度的产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控审分离、专门的国家追诉机关的建立,是现代公诉制度和检察制度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现代检察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刑事司法内部的分权,强化检察权对审判权和侦查权的控制,克服纠问式诉讼的弊端,防止因法官的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恣意和专断,防止警察权力过于膨胀而导致“警察国家”的出现。可以说,现代检察制度,是国家在控制公权的过程中应运而生,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在我国,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每项检察权所作用的客体都指向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行为,当然,公诉权的客体有其特殊性,它同时还作用于公民及外国人的犯罪行为。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就在于对其他国家权力实施控制,以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

权力控制包含两种基本方式,即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审视、查看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对其不当的权力行使行为,督促被监督者或其主管机关予以纠正,请求、提示有关部门对被监督者进行处罚。权力制约是指制约主体通过审视、查看被制约者的权力行使行为,对其不当的权力行使行为,直接以自身的行为予以纠正。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权力制约主体是以自身的行为直接纠正其他权力错误行使行为,而权力监督是监督主体督促被监督主体或其主管部门,纠正被监督主体错误行使权力行为,体现的是间接纠正;权力制约体现为对权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控制,而权力监督体现为对错误行使权力的事后纠正,前者有利于提高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后者有利于权力行使的效率。在控制权力中,两者各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在理论上不能相互包含和替代。

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体现了检察权的控权性和诉讼性

从控权的角度看,我国检察权可以划分为制约性检察权和监督性检察权,制约性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中的提起公诉权和不诉权、批准逮捕权,监督性检察权包括诉讼监督权和职务犯罪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又可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公诉权是一系列权力的复合体,兼具制约性与监督性,其包含了部分监督权,如抗诉权、部分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但公诉权的主要属性应是制约性。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首先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开启上,使审判权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拘束,没有公诉即无审判,避免了审判机关包揽司法权的全过程,避免了审判机关沦为主动追究、判定犯罪的司法专断者,这本身就是对审判权最大的制约。其次,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还表现在,法官在审判中受公诉机关指控对象和诉讼请求的约束,不得审理公诉机关未指控的对象和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违反这一规定就等于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审判应当无效,或者构成抗诉和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公诉权的制约作用还体现在对侦查权的控制上。公诉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上,不起诉是对侦查结果的否定,直接阻却了侦查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意图。

我国检察权的权力控制方式与当代西方各国,特别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相比,体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属性,每一项检察权都体现出了法律监督的特征,并且当代我国检察权在权力控制中实现了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有机结合,各项检察权在权力控制中相互协调与配合,对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我国检察权之所以呈现出法律监督特色,有历史传承的影响,有借鉴前苏联法律制度的因素,但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元多分的政权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双重公法人格,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其产生了“一府两院”,基于授权关系和法律地位的差异性,人大拥有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并且这种监督是一种上对下式的宏观监督。检察监督权来源于人大,并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在控制其他国家权力中,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各自有不同的权限和范围,体现出宏观与具体的关系。

从诉讼的角度看,我国检察权主要在诉讼领域发挥作用,其在行使过程中有诉讼法所规定的效力,能够引起诉讼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是一种职权诉讼行为。检察权与诉讼的关系,表现为检察权的各项职能都具有诉讼的属性。检察权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紧密相连,其重要作用就在于确保诉讼活动符合既定的法律规范。检察权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基本手段就是将它依法管辖和处理的事件交付诉讼,通过诉讼作出最后的判定和处置。

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

我国检察监督权的诉讼性和公诉权的诉讼性不同。检察监督权不具有直接的求刑性,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程序性,而公诉权的行使不仅强调程序性,而且还具有明显的求刑性。

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具有不同的控权性和诉讼性:1,监督与公诉职能不是以并列关系共存于检察权之内,而是相互之间有着职能交叉。2,检察权不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而是检察权中包含了一部分法律监督权。3,检察权更不等同于公诉权,检察权包含了公诉权。因为检察权中的其他权力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并不能包含于公诉权之内,但公诉权无疑是检察权中的基本职能。

我国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共存于检察权之中,符合诉讼规律,并不冲击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打破控辩平衡。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并非检察机关所独有的权力,辩方有对等的权利。二是检察监督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职责,具有必为性。无论对控辩双方是否有利的审判行为,只要是违法,都要予以监督,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辩方的合法诉讼权利,积极实现控辩平等。三是审判监督是平等主体间的监督,而非“上对下”的监督。四是审判监督仅是程序性的权力,而非实体处分权。公诉权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立命之本,没有公诉权,检察机关作为纯粹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值得怀疑的。

我国检察权实质是权力控制与诉讼的有机结合,体现出权力控制法治化的特征。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而言,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力控制,对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监督权和制约权而言,则是以控制权力的方法来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使诉讼活动处于既定的法律规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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