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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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是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等行为实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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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首先监督侦查机关的程序、作法是否合法。
2、然后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看是否有诱供、刑讯逼供情况。审查完材料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侦查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制作起诉书,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
3、最后开庭,判决,审查判决判的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可以提起抗诉。
作用:
(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其实施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另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的案件,有权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公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权力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上经法庭许可,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对法庭违法审判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对自诉案件也有权派员出庭,监督法庭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对执行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死刑执行时有权派员赴执行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无罪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侦查机关,又是惟一的公诉机关,同时还是诉讼监督机关。由此决定了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同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参加;二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都具有双重职能和双重身份,即既行使控诉职能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既是侦查或公诉机关,又是侦查或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关。
其中,法律监督权根据监督发生的诉讼阶段和监督对象的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形式诉讼中,首先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是需要检察机关审核批准的。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不符合的发回侦查机关从新侦查。第三,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公开,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
我是北京公检法
检察院监督职能:
第一:对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合法。
第二:然后审查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看是否有诱供、刑讯逼供情况。
第三:审查完材料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侦查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制作起诉书,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
第四:在庭审中,对审判机关的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审查法庭程序是否正确,判决后对判决书进行审查,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正确,如果不合适,可以提起抗诉。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就俩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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