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怎么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组织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怎么申办?
第一步,是符合设立条件,每一个乡镇或街道只能有一个所。有名称,住所和章程;有2名以上且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历的人员;有资产。第二步,由所在地县司法局初审,需报送申请书及设立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自申请之时20日内报送市司法局。第三步,市司法局审核并依法作出是否执业决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 执业管理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
wWw.zhibOmen.coM
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外,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接个人案子吗?
可以。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