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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

2024-01-05 15: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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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会一共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会的性质是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工会法》第二条规定的。

什么样的单位必须设立工会?根据《工会法》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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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就是说,国内的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都应设立工会组织。

与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等。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第九条 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予以制止、检举。被侵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对就学确有经济困难的,应适当减免学杂费。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明确规定或者经教育部门批准外,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学生的录取分数线,不得限制女性学生的录取比例。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开展扫盲工作。第四章 劳动权益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和接收毕业分配学生时,除国家明确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兴办适合妇女劳动的企业和事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第十八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妇女。第十九条 各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职工哺乳室、淋浴室、倒班休息室等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设立配套的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第二十二条 保障劳动妇女的休息权。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妇女意愿,侵占其法定的休息时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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