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需要解除手续吗,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总结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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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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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这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
问: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公司没以任何方式通知个人不再续签而仅仅拖延合同的续签(依合同约定到期前30天不想续签的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像这样的情况到期不续签,个人能否拿到赔偿金或待工通知金?
我现在的情况是:合同到2004年3月31日到期, 在2月底的一次与主管沟通中我 曾表示过不想再继续干了,但只是口头说说,因工作较忙我没能外出找工作;单位至今 也没有补充后备人员。且因为我是做财务工作的,一旦离职必须有一定的时间进行交 接。现已到3月10日,公司续签有相应的内部流程,我的直属主管一直拖着不办,以下问题急盼解答:
1、如果到期后我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我为由,可否拿到待工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金?
2、之前有一种说法:合同到期后,不管公司是否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是否续 签,均应按干满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的方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该 说法是否成立?
3、我是该现在积极找工作自已离开还是等公司到期提出不续签要求经济补偿金?哪 种做法对个人更有利?
答:如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有赔偿的。
但又如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通知员工。这样来看,没有提前通知是没有赔偿或补偿的。
我只是列举了中国2个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地方法规,相信其他地方还会有自己各异的规定。无奈只好请提问者自己去关心一下了。不过顺便说一下,虽然上海的规定虽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通知,却是代表了世界劳动法的发展主流的。北京的规定出得比上海早,还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的残余。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后的其他省市的地方劳动法规来看,多数采用了上海的做法。其实说原因很简单,合同期限是双方签过合同约定的,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达、法治意识强的环境中,劳动者不会糊涂地不知道自己的合同什么时候到期。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知道续约与否的话,那法规应只对双方续约的要求提出时间做出规定,而不是对单方通知合同到期时间做出规定才对。这是一个将“续”做为默认设置还是将“断”做为默认设置的问题。现在的社会环境已远远不是当年一辈子在一个 企业 干的年代了因此是否适宜告诉员工“三十天后合同到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论、值得讨论的问题。
简单回答一下其他的问题:
1、无论是上述哪种流派,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合同确实到期终止,没有拖延用工,都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待工通知金”不知道是哪里的提法,抱歉,没有耳闻,不敢乱答。
2、基本同第一个问题的回答,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了少数较不发达地区。
3、如果您有留下的意愿,那建议先与公司沟通,得到公司一个比较明确的答复;相反,则还是积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为上。
关于社保,到时候你合同到了以后,公司自动会发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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