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最应该注意的,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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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类问题,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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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书面通知一式二份,自己保存一份。
四、快递单内容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保存好快递底单。
五、到快递公司官网查询送达情况,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一般来说,通过送达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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