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经济补偿金封顶,北京经济补偿金双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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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10。25)第三十八条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08年之前的封顶问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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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是多少年就是多少月,不存在封顶问题;
二、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下述两种情形外,其余也不存在封顶问题:
(一)因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若该员工在08年前进入公司,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则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1、08年之前,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封顶计算,即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8年之后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对于很早加入工作,但并非在同一公司工作满12年的,则不考虑封顶问题,对在本单位工作的,仍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二) 对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同样适用12年封顶的情形,即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2年的,经济补偿金以12个月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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