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旷工的规定,旷工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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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不能算旷工,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这样的情况都要算为旷工,那是没有人性的,不是以人为本的,这样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也是不能通过的。
2、旷工原意是“不请假而缺勤”,这里所说不请假是主观具备请假条件而不请假,而生病是客观不可抗力造成,某种意义上说不具备请假的条件,或者说不具备及时请假的条件,所以据此定为旷工是不成立的。
3、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定为旷工,那单位的劳动者就必须有先天的预见性,也就是说今天我必须预知明天会生病,先向领导请好病假,这不是无稽之谈吗?
劳动法旷工规定
劳动法没有旷工的规定。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不出勤,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一些地方劳动部门规定,旷一扣二,即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 现行劳动法规没有对旷工如何处罚作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制度制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经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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