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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上班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对孕妇调岗有什么规定

2024-01-04 0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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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让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妇禁忌劳动,不得给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延长上班时间,安排夜班.女职工的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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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扩展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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