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应当延续的情形是,劳动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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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为以下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
含义
所谓现实权利义务即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义务,亦称“实有权利义务”。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获得,这种义务也须通过主观努力而实现,所以也有型祥人将其称为“主观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是法规权利义务运行的结果。
法规权利义务卜碧搏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才成为一种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劳动法内容到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从抽象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化。
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义务。“劳动法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存在的两个不同方面,代表着法现象的两个不同阶段或领域。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作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模式。
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以“可为”、“勿为”、“应为”的形式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之中。实际上是人们可以反复适用的一般行为规则;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的劳动者与特定的用人单位之间的现实存在的权利,人们之间产生实际法律行为的依据。
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法律关系的要素可以直接通过劳动基准法,权利义务法定方式规定,并直接根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实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部分法律关系的要素在客观法中没有确切的映像
法律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慧团非经当事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现实权利义务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明确。
各本劳动法教科书往往用民法观点来分析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将其概括为简单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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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权利与利益相联系,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这种观点其实只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后一部分内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包括有哪些方面?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关系的特征如下:
(1)劳败薯动法律察凳者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粗扰家强制性。
三、劳务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 是按照《 劳动法 》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关系是按照《 合同法 》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2、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 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务关系的客体比较广泛,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 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洁或者延时清结的关系。
法律客观: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喊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2.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知识延伸认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得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郑燃郑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定义: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段清的内容:1、劳动条件标准规范部分。2、过渡性规定。3、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行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放声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劳动仲裁委员会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1、职工代表2、用人单位代表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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