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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手续怎样办理,检察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条件

2024-01-03 02:48:2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ShengXueLi.Com不服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怎么办理(检察院是怎么办理取保候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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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怎么办理(检察院是怎么办理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会怎么办?

那当然是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而且你还可以据此要求国家赔偿。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在侦查阶段,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权在检察院。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人身自由都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法规从各个角度体现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要想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定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够决定。就刑事犯罪而言,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和纪委监委。

其中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刑事拘留,但是这个拘留最长的期限是不超过37天的,在这37天之内要么批准逮捕,要么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要想继续羁押,必须经过一个批准逮捕的程序,而这个决定是否逮捕的权限就在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注意,这个日是7日,即是正经的7天,而不是7个工作日。

2.批准逮捕以后不一定非得会起诉。

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还会继续侦查,并且在侦查完毕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时检察机关就会根据证据来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接下来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不起诉以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1条的规定,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国家赔偿。

虽然检察院的不起诉有三种,但是无论做出哪种不起诉决定,最终都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不起诉以后,如果补充完了相关证据,还可以重新侦查起诉

在我国的法律之中,并没有规定不起诉之后,不可以重新侦查、重新起诉的规定。

所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虽然做了存疑不起诉,但是事后经过补充了新的证据,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了,继续走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还是很少的。

不过,在没有确定构成犯罪之前,还是可以按照前述的要求申请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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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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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决定取保候审;二是根据嫌疑人以及近亲属或者是委托的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不批的一般都是第二种情况,说明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取保候审决定的时候,会告知申请人理由,如果可以改变的,改变之后再申请,要是改变不了的,只能继续按程序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还需要具备犯罪事实清楚,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形。对于财产型案件,主动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非重伤的人身损害案件,对方也有过错且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这些情况下,申请取保就有很大希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没有批准的,不要着急,首先要确定不批准的原因是什么,能解决的就解决。这种情况下,建议先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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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没有变更也没有解除,该怎么处理?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保候审,有一个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了,但是,决定机关既没有变更也没有解除,那么,这样的状态下该怎么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4条第1款明确,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也未变更强制措施,则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同时,该规定第24条第3款明确了“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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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保候审,有一个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了,但是,决定机关既没有变更也没有解除,那么,这样的状态下该怎么处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4条第1款明确,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决定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果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也未变更强制措施,则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同时,该规定第24条第3款明确了“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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