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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离婚时候有效吗,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2024-01-03 02:40: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如果婚前协议离婚,财产是否有效呢(如果婚前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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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协议离婚,财产是否有效呢(如果婚前协议离婚,财产是否有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财产离婚时以共同财产分割写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履行

李某1与王某2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1。颜某1与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1日离婚。

2003年5月31日,出卖人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受人颜某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某幢14层4号房,单价每平方米2650元。2003年7月9日,借款人颜某1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城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00000元,等额还款月还本息3044.49元。2008年10月22日,颜某1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于南河镇幸福小区三区57号楼14层4号,建筑面积157.01平方米。

2010年3月1日,颜某1与王某1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双方约定:“双方婚后有存款,离婚后双方确认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后有房产,位于某1404室,该房子男方于婚前交纳30%首付款,鉴于大部分按揭款是女方母亲李某1支付的,因此一致同意该房子男方拥有60%的产权,李某1拥有40%的产权,如果男方转让该房子,在男方和李某1的双方认可下,李某1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男方处置该房子,则扣除应缴房屋转让税金后的40%归李某1所有,另60%归男方所有。女方名下有菱帅轿车一辆(京FZx某某),离婚后车子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后财产分割完毕无争议。上述房屋所欠贷款由男方偿还,此外无其他共同债务,若任何一方对外另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婚后无债权,若任何一方对外享有债权,由债权方个人享有。”

原告李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李某1对1404号房屋享有40%的产权;2.诉讼费由颜某1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1与王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某1对该协议书中涉及1404房屋的处置方案亦无异议,故各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属约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现李某1要求对1404房屋享有40%产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协议中载明“鉴于大部分按揭款是女方母亲李某1支付”,颜某1辩称其与李某1之间为赠与关系,与协议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颜某1辩称李某1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仅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登记在颜某1名下的某号房屋由李某1享有40%份额,颜某1享有60%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颜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颜某1、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1、王某2、颜某1、王某1共同在1404号房屋内生活;颜某1、王某1离婚之后,颜某1、李某1、王某2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1404号房屋虽系颜某1婚前购买,但涉及婚后还贷、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对涉案房产的约定等内容,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二审将案由定为婚姻家庭纠纷。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颜某1与王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颜某1与王某1的《离婚协议书》文义表述,在签署该《离婚协议书》时,颜某1、王某1均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大部分按揭款是女方母亲李某1支付,鉴于此事实,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分配形成了一致意见。现案证据未显示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颜某1、王某1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处理又构成了对李某1履行的条款。颜某1在第一审、第二审中均陈述签署该条款具有考虑李某1生计、照顾李某1利益的考量。该条款并非在颜某1、王某1与李某1之间形成赠与关系。颜某1主张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二审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李某1诉请享有1404号房屋40%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7年,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载明:“一、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二、夫妻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三、夫妻之间无共同债权和债务......”原告因考虑到双方既然离婚,对被告起草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未认真理解,随即签字,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被告自己名下,被告现取得了房产证,遂以“被告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依法分割”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不存在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离婚协议》第一条“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的约定,是否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甲某、被上诉人乙某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原《婚姻法》第19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时间,应当在结婚前、结婚时或结婚后,而不应在离婚时或离婚后。

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但约定内容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双方离婚时已经无“约定必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已经成为事实,而不能在离婚时,而改变之前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事实。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但严格说这不是约定,更像是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律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意在要求双方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谨慎、严谨、明确,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约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夫妻分别的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分配等详细内容。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果内容不具体明确,则通常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即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有“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内容,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将其视为“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共有,对诉争房产依法平均分割。

三、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是不同的两种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生活多样性和灵活性的需求,与法定财产制相比,约定财产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个性化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本案中,原被告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实行的是财产分别所有制”,时间上不合时宜,内容上不具体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要求,而再审法院依法判决,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适用“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所谓婚前财产约定,是指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用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2)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也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持、抚养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关主体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集合体。这其中既包括双方之间因结婚登记而产生的配偶权、对孩子的抚养权、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及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等人身关系,也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共有权益。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支配,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但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是无效的。

PS:《婚前财产协议书》 中若约定“双方必须离婚〞及“过错方放弃孩子抚养权”这些条款,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也即双方须自愿离婚,不受强迫。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谓婚前财产约定,是指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用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2)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也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持、抚养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关主体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集合体。这其中既包括双方之间因结婚登记而产生的配偶权、对孩子的抚养权、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及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等人身关系,也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共有权益。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支配,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但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是无效的。

PS:《婚前财产协议书》 中若约定“双方必须离婚〞及“过错方放弃孩子抚养权”这些条款,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也即双方须自愿离婚,不受强迫。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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