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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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子女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和抚养费(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导读】
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能否增加?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案例一:(2021)沪0113民初1382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于2015年离婚,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甲随丙生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增加抚养费金额。
法院认为:
关于调整抚养费用,虽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甲的抚养费金额,但不妨碍其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标准,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考虑到当下的物价生活水平,随着甲的成长其所需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已上涨,以及治疗疾病可能需支付的长期费用,适当增加抚养费具有合理性。故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各项因素及父母负担能力,酌定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200元。
法院判决:
乙于2021年1月起,每月向甲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原告甲年满18周岁止;
【案例二:(2022)沪0112民初583号】
甲系乙、丙非婚生子,经法院判决,甲由丙抚养,乙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现,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需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包括子女各阶段生长发育及学业晋升等),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抚养子女的人数等)、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原告已进入小学教育阶段,身体、智力发育都进入重要阶段,学习、生活支出确有上升必要,综合考量原告生活所需、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的经济条件后,法院酌定原告抚养费的标准为1,500元/月。
判决如下:
乙自2022年1月起按月支付甲抚养费1,500元,至甲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例三:(2020)京03民终9582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由丙抚养,乙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抚养费上调至每月3000元。
法院认为:
丙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甲抚养费之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甲要求变更抚养费至三千元,距《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日仅一年余。期间,甲的生活、居住、身体情况,丙、乙的工作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物价水平较《离婚协议》时均无明显变化。而且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着眼于甲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法院认为原抚养费标准2000元亦不存在不足以满足甲生活之情形,故对甲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2021)粤0113民初12463号】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离婚时约定,甲由丙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250元。
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十八岁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乙主张,自己已经失业,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补助金支付决定书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子女增加抚育费的前提条件是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根据就业创业证显示,乙确存在失业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情况,经济收入存在一定困难,且参考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乙每月支付甲抚养费1250元基本可以维持甲每月的合理生活学习支出,故对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乙固然存在一时的经济困窘,但并不因此而降低其作为父亲抚育子女的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总结】
子女因当地生活费用上涨,或者因患病、上学等原因支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但是,如果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时间距离上次确定费用标准时间较近,当地物价水平、子女消费没有明显变化,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吗?大庆法官告诉你
庭审现场
夫妻双方离婚时,
约定了给孩子抚养费的金额。
随着孩子的长大,
生活支出费用也在增加。
此时,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吗?
3月23日,面对当事人的这个诉求,大同区人民法院法官杨艳红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孩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张小花(化名)和王林(化名)于2006年5月相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7年12月,张小花生了一个儿子,取名王小江(化名)。本以为有了孩子,俩人的感情会更增进一步。不料,因为感情不和,俩人开始分居。而后,张小花来到大同区人民法院寻求帮助。2012年9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小花每年给付王小江抚养费3600元。
随着孩子的长大、物价成本的增加,王小江的生活成本也增加了不少,每年3600元的抚养费入不敷出,已无法支持基本生活。
今年3月20日,王小江将张小花起诉至大同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小花将每年给的抚养费,从原来的3600元增加至9600元。
结合实际:法官支持当事人诉求
那么,王小江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杨艳红表示,本案中,虽然王小江父亲王林与母亲张小花当年达成的协议内容是每年3600的抚养费,但结合小江的生活情况来看,每年3600元的抚养费不能支持小江的基本生活,所以小江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杨艳红法官说:“《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离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她说,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帮助下达成调解。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付者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确定的。
诉请抚养费增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并受到法律约束。而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若简单以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自愿、诚信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诉求;若情势未发生变更,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必要时”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上述规定中的“必要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要审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考查“必要时”的法律基础。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作出让步。如果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的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应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上是指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有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况发生;主观上如发生某种重大变故导致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没有能力再单独抚养子女,或子女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出现,导致单独抚养人的实际困难。
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合理要求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自承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给付者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确定的。
诉请抚养费增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并受到法律约束。而且,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时,其对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应当是有明确认知的,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若简单以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过低、物价上涨等因素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势必违背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的自愿、诚信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的发生。若情势发生变更,应当支持原告诉求;若情势未发生变更,则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必要时”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上述规定中的“必要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
首先,要审查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关于抚养义务的约定是否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考查“必要时”的法律基础。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作出让步。如果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的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应不予准许。
其次,关于“必要时”的理解。“必要时”应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客观上是指整个社会物价水平有明显上升、教育医疗费用显著增加等情况发生;主观上如发生某种重大变故导致抚养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没有能力再单独抚养子女,或子女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情况的出现,导致单独抚养人的实际困难。
一般而言,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合理要求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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