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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怎么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吗

2024-01-03 02:27:2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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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要旨

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张撤销该约定,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9民终4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芳,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上诉人范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98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改变案由错误。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但实际是范某将原属于自己的部分赠送给徐某,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现徐某已经回娘家居住并提出与范某离婚,致使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范某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后修改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该《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徐某欺骗、胁迫范某签订的,范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4.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有误。

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第一、二、三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范某与徐某登记结婚。同日,范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双方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现为明确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现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婚前财产:位于御景苑小区**楼****房屋**,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支付款为27.5万元,共贷款31万元,截止协议签订之日已交按揭款10万元,尚有××××元未交。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由于房屋处于按揭抵押状态,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甲方承诺在房屋剩余贷款交纳完毕之日30日内办理解除抵押以及与乙方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将乙方姓名加至房产证的相关事宜。二、甲方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协助乙方办理加名事宜,甲方则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三、甲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违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认可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由甲方赔偿乙方。四、婚后双方的收入及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如需要向外举债,则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才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对于任何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则由签字方自行承担。未签字方如承担后,则可向另一方追偿。五、甲乙各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对方无关,均由各自承担。六、本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是在清醒,冷静的状态下签订,清楚签署的后果,并遵守协议内容。七、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范某在肥城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御景苑小区**楼****房屋**一套,总房款462538元,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240768.86元及利息未偿还。范某庭审中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第一项约定中的贷款数等都是随便写的。2017年11月6日,该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范某单独所有。再查明,2021年4月15日,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与范某离婚。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内容为“现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婚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夫妻间达成的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范某与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范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协议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已对原被告双方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范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一、二、三项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范某提交(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2021年5月31日裁定准许徐某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经核实,范某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除“首付款为140538元,银行贷款322000元”以及“2021年5月13日,徐某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徐某撤回起诉”的内容外,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撤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鲁0983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准许徐某撤诉。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虽签订于××××年××月××日,但协议履行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书亦于2021年产生争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并无不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范某主张本案应适用该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前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一方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中范某婚前贷款所购房产,包括了其在购房时支付的首付款以及个人婚前偿还的贷款,同时包括范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因此涉案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范某个人财产,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范某关于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第一、二、三条的主张,并无不当之处。第四,范某还主张,涉案《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受欺骗、胁迫签订,故其有权要求撤销。对此,本院认为,因范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受有欺诈、胁迫的事实,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文华

书记员 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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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如何约定财产归属才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如何约定财产归属才有法律效力?

有网友问:我们刚结婚,想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该如何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对于这种情况,你们可以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内取得的财产都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就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下面将详细为您解答,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防止夫妻双方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发生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拟定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涉及财产众多,建议还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拟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矛盾或纠纷。

《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出或者部分排出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只要双方合意,也可以随时变 更或者撤销原约定。

约定分为优先效力、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关于优先效力。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是指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作出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2)关于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关于对外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及相对人的效力。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小玲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家庭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婚恋情感辅导。

联系电话:13708053985(微信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出或者部分排出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只要双方合意,也可以随时变 更或者撤销原约定。

约定分为优先效力、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关于优先效力。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是指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作出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2)关于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关于对外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及相对人的效力。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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