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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争抚养权对孩子有影响吗,男方可以争到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吗

2024-01-03 02:24:15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非婚生子男方有权争夺抚养权吗(男方对非婚子女有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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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男方有权争夺抚养权吗(男方对非婚子女有抚养权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导读: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同样按照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那么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谁?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子女关系同样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之诉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外,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同样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需要公证才有效吗?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双方签字即可,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协商不成,无需公证,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

  关于非婚生子抚养权可以参照我国法律关于婚生子抚养权的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法官:要给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承担呢?12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一男子拒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在法院调解下,案件圆满执结。

14年前,成都市双流区一名女子杜某某在网上与男子吴某相识,两人关系火速发展,相约线下见面,并逐渐发展成为亲密关系。第二年9月,杜某某意外怀孕,想生下孩子,但吴某并不愿意。两人就生育问题发生了争吵,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2009年5月,杜某某坚持生下了儿子小杜。杜某某生产后,吴某称自己和她仅仅是一般朋友关系,否认自己是小杜的父亲,并拒绝承担抚养费用。当年12月,杜某某将吴某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在法院调查审理过程中,杜某某主动向双流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但吴某拒绝做鉴定。法官调查发现,这两人日常的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均显示二人关系亲密,已超越一般朋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双流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从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杜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吴某承担一半,至小杜独立生活时止。后吴某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年后,今年11月初,小杜已经12岁,他和杜某某再次来到双流法院,就吴某未及时支付自己2019年至2021年的生活费及相关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7000元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法官吴志洪接到此案后,迅速采取了执行行动,一方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从法与情两方面耐心地为其进行释法说理,经过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吴某拖欠的抚养费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吴某一次性支付小杜抚养费共计42000元。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答疑>>

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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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享有权利等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问: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为其监护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问:非婚生子女需要生父母共同抚养吗?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由谁来定?

答:《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因此,非婚生子女生母生父对非婚生子女都具有抚养义务,也都可以作为非婚生子女监护人。

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有无不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承担呢?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问: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生母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母生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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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李冬华 李想

恋爱未满,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却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孩子,这样的非婚生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吗?近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鑫系被告王恒与马艳非婚生子,于2012年4月7日出生。2015年2月12日,父母亲因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抚养权协议书》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由女方马艳抚养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随马艳生活,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鑫将被告王恒父亲告至市中法院。

市中法院主审法官韩晓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此被告男方抚养费应计算至原告18周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作为马艳与被告王恒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王恒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并按一定数额支付此后抚养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判决结果,此案得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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