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违法吗,离婚一方转移共同存款

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违法吗,离婚一方转移共同存款

2024-01-03 02:24:0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离婚前一方已经转移了财产怎么办)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离婚前一方已经转移了财产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一方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被侵害方可以追回并就转移的财产主张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现金存款,行为人会把自己名下的现金存款、股票或基金账户的资金分多次小额取现,再存至自己信得过的亲朋好友名下。

二、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是房产、车辆的,行为人有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一,行为人有可能会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过户给自己信得过的朋友或者是亲戚名下,为了能以假乱真,行为人同时会制造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假过户;二,如果存在婚外情、婚外生子的情况下,行为人还会直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婚外情对象及非婚生子,或者是直接用现金为婚外情对象及非婚生子购置房产、车辆等;三,行为人也可能会把房产、车辆直接变现挥霍或转移。

三、现实生活中,也不乏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特别是在有限购政策的城市尤为常见,很多夫妻为了购置二套房,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假离婚”并把婚内的所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等成功办理离婚手续后,净身出户一方要求复婚时,获得全部财产的一方便不同意复婚,这就达到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四、还有比较常见的一种转移财产的方式便是虚构债务,此类型多发生在经商家庭,特别是一方创业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的家庭。经营公司的一方可能会向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谎称公司经营不善,需要用房子做一个抵押贷款,哄骗妻子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在共有的房子上做抵押登记,到头来妻子不但要承担巨额债务,就连婚内共有的房子也被执行拍卖,等妻子反应过来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预防配偶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虚构更多的债务呢?

现实生活中,人都是在事情无法挽回或者是做不了补救的时候才想起要咨询律师,本律师建议,在家庭和睦之时,夫妻双方要尽可能地对双方名下的资产做好详细的了解及规划,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一、夫妻双方要做好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把双方名下的资产情况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基金股票、保险、理财产品等详细列明并定期更新。

二、如果是共有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又因为存在抵押等原因不能加名,可以在该房产上提起异议登记,以防止房产持有方擅自过户转让,等注销抵押登记后,应尽快完成房产加名手续。

三、当夫妻一方需要贷款时,另一方需要提高警惕,不轻易在贷款协议或者是担保文书上面签字,更不能轻易拿夫妻共同财产做抵押担保。如果夫妻双方确实需要共同申请贷款,则双方均需要监管好每一笔贷款的走向,保护好自己的知情权和处置权,若发现不明情况时及时叫停,避免财产的进一步流失。

如果一方已经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作为财产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被侵害财产权益的一方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且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时,应及时、谨慎地收集配偶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掌握财产的去向,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提起诉讼,一方面通过诉讼追回被转移走的财产,另一方面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在财产追回后再依法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最高法在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认为“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

二、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该案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新设的,俗称婚内分产。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22)粤0103民初13288号案件中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向金融机构办理巨额借贷,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因此,原告诉请分割诉争房屋,要求对其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作为弱势一方即被侵害财产权益的一方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亦可以向转移财产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对方进一步侵犯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内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家庭财富,共同财产的处置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支配,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同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买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维护、经营,夫妻共同财产想要得到传承更需要夫妻双方有良好的沟通及处置,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只会使得家庭支离破碎,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与家庭财富的传承,当你想要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望能三思而行。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挥霍”,该如何处理?民法典为您解答

分居期间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背着妻子贷款炒股亏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一

“分居期间,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给其朋友的个人卡,备注服务费,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出具发票,实际是虚开、虚假服务。我该怎么办?”

如果情况属实,你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描述,如果你的丈夫与其朋友虚构交易,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朋友账户,且公司为其开具服务费发票,那么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你可以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你丈夫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审查,如果你丈夫和其朋友的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你可以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向税务机关举报你丈夫朋友的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举报本身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税务机关也不对此问题进行调查。

案例二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去炒股,并设置女方为紧急联系人。现在男方炒股亏空没有钱还银行,这个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描述,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炒股,并且为了炒股在银行贷款,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男方个人进行偿还,人民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男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在银行将女方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并留女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是男方个人的意思表示,并未经过女方的同意,不能视为女方对债务的追认,不能作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咋办?看看这个案例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了谋求更多财产,而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让我们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一下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了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某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被告李某在提起离婚之诉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表现为: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被告年某持股2%,被告胡某持股98%。被告李某将全部股权转让后,即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冯某认为,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其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被告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其与原告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系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系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被告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被告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被告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南山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被告年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李某名下。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离不开夫妻之间的信任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任何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家庭和谐。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撰文】邓子良 丰雷

【通讯员】熊晓婷 徐睿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