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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可以改么,离婚以后孩子抚养权还能更改吗

2024-01-03 02:19: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还可以改吗(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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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还可以改吗(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更改)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抚养孩子,能否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民四庭王丹法官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杨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子徐小健(化名),2018年,二人因夫妻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徐小健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杨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徐小健跟随徐先生共同生活。

而从2021年开始,徐小健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由杨女士负责照顾徐小健日常生活、教育。2022年底,杨女士与徐先生就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故诉至雁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并由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与徐先生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徐先生抚养,但徐小健自2021年开始就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杨女士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徐小健。因徐小健已经年满八周岁,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过询问徐小健,其表示愿意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院结合徐先生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徐小健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决:徐小健由杨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徐小健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来看,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有法定事由。另需要注意的是,稳定的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双方更应从如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离婚后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短期内能变更吗?

01

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就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提起诉讼呢?

其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应如何处理?

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与被告徐男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徐大,2008年8月生育儿子徐二。

2010年9月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

2020年3月,原告张女诉被告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徐大、婚生子徐二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同妈妈张女生活。

2020年5月中旬,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徐大由原告张女监护抚养,婚生子徐二由被告徐男监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婚生子徐二仍然同原告继续生活,并表示愿意选择同母亲张女一道共同生活。

2020年8月20日,原告张女以徐二选择同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03

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认为双方虽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儿子徐二实际是同自己生活,现儿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自己生活。

由此,张女认为应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享有,并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徐男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上明确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我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孩子愿意跟母亲生活是正常的,我愿意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女提出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虽说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在今年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当时在原告明知两个婚生子女都选择同原告一道生活的情况下约定了婚生子徐二的抚养权归被告徐男,调解书生效至今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判力,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在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的认识和长远的规划,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

本案中婚生子徐二作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选项。

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且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徐二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执行。

原告张女现在的起诉既无法律依据,又于情于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女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01

要点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在调解书中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就变更抚养关系、增加抚养费提起诉讼呢?

其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应如何处理?

02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与被告徐男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女儿徐大,2008年8月生育儿子徐二。

2010年9月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

2020年3月,原告张女诉被告徐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徐大、婚生子徐二明确表示,愿意选择同妈妈张女生活。

2020年5月中旬,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徐大由原告张女监护抚养,婚生子徐二由被告徐男监护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双方当事人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婚生子徐二仍然同原告继续生活,并表示愿意选择同母亲张女一道共同生活。

2020年8月20日,原告张女以徐二选择同原告生活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03

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认为双方虽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协议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儿子徐二实际是同自己生活,现儿子表示愿意继续同自己生活。

由此,张女认为应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由自己享有,并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共同承担。

被告徐男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上明确两人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我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孩子愿意跟母亲生活是正常的,我愿意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张女提出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虽说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在今年5月中旬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当时在原告明知两个婚生子女都选择同原告一道生活的情况下约定了婚生子徐二的抚养权归被告徐男,调解书生效至今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判力,应当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在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必要的认识和长远的规划,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承诚实、善意、不欺不诈。

本案中婚生子徐二作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选项。

被告徐男做了绝育手术,且不同意变更婚生子徐二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按生效的调解书执行。

原告张女现在的起诉既无法律依据,又于情于理不符,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女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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