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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逮捕了可以取保候审吗,非法经营罪被逮捕可以保释吗

2024-03-03 00:19: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JhR.cOm.CN非法经营罪被批捕了,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非法经营罪被批捕了,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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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被批捕了,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非法经营罪被批捕了,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广西一协会秘书长组织会员有偿打疫苗被诉,目前已取保候审

12月10日,在被羁押20个月后,李君得以取保候审。

今年59岁的李君,是广西上林县采金协会秘书长。案件资料显示,2021年3月,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在办理王国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发现李君涉案,随后将其逮捕。

同年9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二七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李君违反国家有关接种疫苗的规定,组织139人在郑州一社区医院接种新冠疫苗,每人收取1700元,非法数额共计23.63万元,因此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2020年12月,新冠疫苗还没有向全社会免费接种前,广西上林县急于出境务工的139名采金人,经采金协会秘书长李君组织,在郑州人王国强的协助下,在郑州的一家社区医院打了疫苗。而每人1700元的费用中,1500元给了王国强。剩下的200元,李君自称是“会费”。该采金协会会长证实,这笔钱确实转入了协会账户。

上林县采金从业者协会正门。受访者供图

采金协会组织会员接种新冠疫苗

在广西上林,赴境外采金已有多年历史。一名当地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采金者又称金农,背着一家人的生活开销,虽然工作特殊,但能换来每个月2万元左右的收入。

2019年,上林县采金从业者协会(下称采金协会)成立。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协会由上林县工商业联合会主管,工作范畴包括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劳务输出服务等。

协会法定代表人杨益录介绍,成立采金协会,是为了组织从业人员有序规范地到境外投资创业和务工。采金协会的秘书长李君,负责执行大部分日常事务。

李君(右一)此前的工作照。受访者供图

杨益录向新京报记者回忆称,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后,大批回乡过年的金农滞留在家,即便金矿急需用人,他们也不敢冒险返工。“当时金农迫切希望能打上疫苗。”

2020年7月22日,我国启动新冠疫苗的紧急使用,在医务人员、防疫人员、边检人员等特殊人群中,先建立起免疫屏障。

听闻有了新冠疫苗,不少金农联系采金协会,表达了接种意愿。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上林县工商联合会的文件显示,2020年下半年,有近千名计划出境的金农要求接种新冠疫苗。

协会也开始为此奔走。据采金协会提供的材料,2020年下半年,采金协会与广西明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胜公司)先后向南宁市外侨办公室、国药集团、当地防疫指挥部致函,请求为有出境需求的金农接种疫苗。

采金协会提供的情况说明称,2020年9月,武汉生物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向协会提供新冠疫苗,协会先后组织了798名赴外采金者接种。

但很快,他们的接种被迫中止。“由于新冠疫苗准备上市,国药集团通知,2020年10月13日上午停止企业直接采购和接种疫苗,必须由当地疾控部门来进行采购。”明胜公司总经理高城说。

疫苗被叫停后,仍有很多金农找来。明胜公司和采金协会又联合向当地防疫指挥部求助。

此后,采金协会与明胜公司又多次致函各级疾控部门,但始终没能解决。“当时能试的方法都试了,没有用。”高城说。

2020年9月,明胜劳务公司受当时防疫部门委托为赴海外采金者采购防疫药品和用品的授权委托书。受访者供图

134名金农跨省接种

奔波两个月无果后,一个陌生人向李君递来“橄榄枝”。

根据李君的供述,2020年12月23日,一个微信群的成员主动联系他,称“可以找到地方打疫苗”。此人名叫王国强,今年46岁,河南郑州人。据王国强事后供述,自己长期做医药生意,此前与李君并不认识。

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国强安排采金协会的会员在郑州二七区淮河路陇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称陇海社区医院)打疫苗,并按照每人1500元(两针)收取疫苗费。

王国强向警方交代,在和李君联系前,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陇海社区医院主任贺改玲,对方表示能“帮忙安排”打疫苗。

王国强还供述,他找贺改玲“帮忙”,是给了贺“好处费”的——每针200元、每人400元。

而根据贺改玲的供述,当时社区医院有疫苗清零的要求,王国强介绍的出国务工人员,符合当时的“九类重点接种人群”,所以安排接种了疫苗。

公诉机关查明,2020年12月29日、30日,共有139人在李君处报名赴郑州接种疫苗,实际接种人数为134人。

案件材料显示,这批疫苗是陇海社区医院从郑州市二七区疾控中心采购的,每针208元。

2020年12月29日,金农前往郑州接种疫苗的当天,李君向王国强转账20.85万元。随后王国强在贺的办公室给了她4万元,“让她安排人员打疫苗……最后再算账,多退少补”。王国强说,案发后,“贺改玲强制以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4万元。

在李君方面,聊天记录显示,对于报名接种人员,李君每人收取了1700元。李君供述,差价的200元是加入采金协会的会费。

当时负责收款统计工作的采金协会前员工陆羽(化名)说,在报名阶段,她曾向自愿报名打疫苗人员说明过,200元属于会费。参与此次疫苗接种的金农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陆羽的说法。

采金协会法定代表人杨益录等人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上文提及的差价200元,是其协会章程固定的会员年度会费,后该笔款项也转入了采金协会账户。

上林县采金协会工作人员向报名打疫苗的人说明收费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两人被诉“非法经营”

据李君的委托代理人透露,2020年9月29日,王国强被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以同样罪名被诉的,还有李君。而接种疫苗的陇海社区医院主任贺改玲,未被批准逮捕。

二七检察院认为,李君违反国家有关接种疫苗的规定,组织139人在郑州一社区服务中心接种新冠疫苗,每人收取1700元,非法数额共计23.63万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君的亲属透露,“公诉后,因为郑州疫情反复,几次开庭都延后了,李君的案件目前还在等开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在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相关违法行为要求“从严惩处”。

在“两高”的意见中,涉及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李君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李君组织会员打疫苗只是消费者,不是经营者;作为协会秘书长,组织会员打疫苗也是职责所在,未违反任何国家规定,完全不构成犯罪。“李君没有与王国强共谋哄抬疫苗价格、也没有牟取暴利,更没有威胁他人健康、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李君涉案情况的公诉依据,2022年1月24日下午,郑州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检察官、上述案件主办检察官王雪霞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判断案件主要是依据证实和事实,我们是综合整个案件情况作出公诉”,她还称,该案件“当时领导也比较关注,大家都很重视”。王雪霞表示,目前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未判决前相关情况不便多做解释。

独立于案件的第三方、郑州的一名法学学者表示,“是否获利只是量刑上有区别,非法经营的关键,要看是否是非法经营的主体或者共犯。”从目前的案情来看,本案中的“经营行为”在合规的医院发生,李君没有经营场所,也没有参与打疫苗的服务行为。

去郑州打疫苗的赴外采金人员,出具的对当时收费情况的说明,1700元中,1500元是疫苗费,200元是采金协会会费。受访者供图

被拘近两年后取保候审

此后的10个月时间里,李君的代理律师三次向主审法院申请对李君取保候审。据他介绍,为李君申请取保候审理由主要是李君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直未有回应,最后一次又新增理由为超期羁押。

根据取保候审决定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李君采取以提出保证人的方式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至此,李君被拘已超20个月。

“从取保方式看,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方式,法律规定两者选一个。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保证金。如果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太差,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才同意用保证人。”北京一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据了解,李君家境殷实,显然不符合“经济条件太差”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王国强的代理律师也曾为王国强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理由是王国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未获法院批准。

独立第三方、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资深刑事律师王思维表示,李君组织采金者在合法接种机构付费接种新冠疫苗,既未非法牟利,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仅因违反抽象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而被定罪,不仅导致了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过度抽象危险化,也将导致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现象的愈演愈烈。

2022年12月12日,新京报记者就批准李君取保候审的具体依据等致电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张倩,张倩表示,“因相关规定要求,关于案件情况法官不便私下透露。”

新京报记者 吴小飞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杨许丽

非法经营罪,会怎么判刑?

涉案人咨询:

我帮助淘宝商家刷店铺访问量,就是进入店铺看两分钟退出来,不购买,不评价,不是刷单,我用一个网页刷的,网页背后的公司是正规的,这个网页也经过备案,我的客户是通过微信群打广告找到的,两年营业额不确定,没统计过,应该二十多万,抛去给软件得钱,挣了七八万,然后被警方非法经营扣押,我的客户很多,现在案件已经托了四个多月了,我这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吗?这个案件多长能判下来啊?未来会怎么判刑?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从实务角度回答一下你。

第一,非法经营重点在于“非法”二字。这两个字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逻辑基点。法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才能认定非法性。注意,必须是“国”字头的规定。网络刷单已经有相关规定了,但这种非刷单的形式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国”字头文件对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要许可方能经营。所以,指控非法经营罪显然不能成立。各地确实有一些零星的判决显示了判了非法经营罪,但并没有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这个案件定非法经营还是有争议的。

第二,非法经营罪是个口袋罪。你所关心的整个诉讼周期和这个逻辑基点有关,因为案件要经公检法流转,正常情况下是一年左右就能出判决,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用尽侦查周期、检察机关用尽退查周期、法院机关用尽函退周期,那案件理论上可以拖延很多年,可能有人会说,那不是还有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嘛?就是取保候审一年内必须处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可以各个机关都来一遍取保候审,这样周期就三年,还有的可以将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这样一来二去周期就很长了。

那什么样的案件会用尽周期呢?答案是复杂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也就是以前我所在的检察院二部的案件,有的地方细化了,分了很多个部处理,这类案件时间周期都很长,经济犯罪中,非法经营罪尤甚。除非是那些常规的非法经营,比如卖个烟草什么的,烟草谁都知道是国家管制商品,案件很简单,流程走的很快,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非法经营罪的商品日新月异,尤其是涉及经济创新领域,外汇、期货、证券、炒虚拟货币、区块链、炒国际药品,做移动支付的等等,这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法条存在滞后性,没有一个罪名能套上,于是,非法经营的奇效就出现了,因为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最后一条规定的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注意,什么叫“其他”?什么又叫“严重”,这是公检法最头疼的地方,于是,会一遍一遍侦查补充证据,律师一遍一遍的辩护推翻证据,案件周期特别长的根源在这个法条本身充当口袋功能,也是大家所诟病的地方。因此,对于你目前这种新型类犯罪案件,一般诉讼周期会比较长。

第三,刑事案件送诉周期还要看是否逮捕。上一条分析了整个案件周期是多久,这一条分析一下送诉周期会多久,所谓送诉周期,主要是指从公安机关移动到检察机关的时间,除了上一条分析的案件性质之外,还有一条特别关键,就是人是取保还是被逮捕,通俗地说,就是人是被关了,还是在外面,如果人是被关,有法律明确规定,批准逮捕后两个月就得送诉,复杂的延长一个月,为什么?就是因为人是被关的,你不能将案件无限拖下去。如果人是在外面,很多案件送诉周期会非常长,因为可以拖,今天早上还有个咨询我的,已经两年了还没有送诉,当然,如果证据清楚、案情简单,也会很快,一般一两个月,但是一旦案件复杂,定性摇摆,拖的周期就很长了,这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的。

第四,缓刑的概率比较大。整体来看,整个公司的商业模式较为新,涉案金额并不是很大,可能控方在定罪上不会让步,但如果辩护力度较强的画,往往会在量刑上给予从轻,以达到案件整体的均衡性,所以缓刑的概率比较大。

这3种情况下,逮捕后也可以取保候审

先说答案:存在这种可能性,只不过可能性比较小而已。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315全民行动##法海说法##普法行动#

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所面临的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而刑事拘留和逮捕就是在判决生效之前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其中,取保候审是最轻的,而逮捕则是最重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完全的限制自由。取保候审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只要在传唤之后按时到案,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就可以,而逮捕则意味着有很长一段时间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在看守所里度过。

这其实也就是很多刑事律师所提出来的“黄金37天”刑事辩护的根本之所在了。因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就是37天,在这37天之内会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决定逮捕。

一旦逮捕了,在一般情况下一直到判决生效,都会在看守所里度过。一般是不会改变强制措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比较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就列举一下。

第1种情况

就是之前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而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种主要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

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没有犯罪前科,只要赔偿了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本上就会判处缓刑的,那也就没有再继续羁押的必要了。这也是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最为常见的情形。

第2种情况

就是前期羁押的时间比较长,而如果继续羁押的话,最终判决的刑期可能会小于羁押的时间。相对于第1种情况而言,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占到一定的比例。

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被害人轻伤,一般情况下最终判处的刑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而由于各种因素比如疫情等,导致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了一年6个月,那么就需要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后等待判决。

第3种情况

就属于犯罪嫌疑人身体的特殊状况了。

比如在羁押期间,嫌疑人突然间身患重病,比如说脑梗导致半身不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这个时候再对他继续羁押,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意义。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改变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危害社会,没有什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还有一种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在逮捕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怀孕了。其实不光是之前就怀孕,在羁押期间也存在怀孕的可能,毕竟,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曾有新闻报道过在押的犯人怀孕的情况。当然这种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很少很少了,一旦出现就属于爆炸性的新闻。

最后,无论如何,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失去自由的滋味可不好受。

先说答案:存在这种可能性,只不过可能性比较小而已。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315全民行动##法海说法##普法行动#

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所面临的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而刑事拘留和逮捕就是在判决生效之前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其中,取保候审是最轻的,而逮捕则是最重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完全的限制自由。取保候审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只要在传唤之后按时到案,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就可以,而逮捕则意味着有很长一段时间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在看守所里度过。

这其实也就是很多刑事律师所提出来的“黄金37天”刑事辩护的根本之所在了。因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就是37天,在这37天之内会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决定逮捕。

一旦逮捕了,在一般情况下一直到判决生效,都会在看守所里度过。一般是不会改变强制措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比较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就列举一下。

第1种情况

就是之前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而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种主要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

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没有犯罪前科,只要赔偿了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本上就会判处缓刑的,那也就没有再继续羁押的必要了。这也是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最为常见的情形。

第2种情况

就是前期羁押的时间比较长,而如果继续羁押的话,最终判决的刑期可能会小于羁押的时间。相对于第1种情况而言,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占到一定的比例。

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被害人轻伤,一般情况下最终判处的刑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而由于各种因素比如疫情等,导致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了一年6个月,那么就需要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后等待判决。

第3种情况

就属于犯罪嫌疑人身体的特殊状况了。

比如在羁押期间,嫌疑人突然间身患重病,比如说脑梗导致半身不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这个时候再对他继续羁押,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意义。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改变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危害社会,没有什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还有一种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在逮捕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怀孕了。其实不光是之前就怀孕,在羁押期间也存在怀孕的可能,毕竟,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曾有新闻报道过在押的犯人怀孕的情况。当然这种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很少很少了,一旦出现就属于爆炸性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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