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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要判房子的归属吗,起诉离婚房产怎么判决

2024-01-03 01:54:4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判决(离婚房产如何判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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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房子怎么判决(离婚房产如何判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能分一半?法院这样判!

? 案例索引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427号】

?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2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30日,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郑某以价款1075537元向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商品房,随后郑某按约定期限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了郑某,并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34.94平方米)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双方共同出资约45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5月,双方为停车需要以人民币70000元购买了房屋所属小区车位一个。另外,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借款120000元。2019年7月19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一女由孙某抚养,郑某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20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现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和车位一个进行分割。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分割。孙某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该房屋名下车库一个(合计买入价1145537元)分割归孙某所有,由孙某补偿该房屋价款的百分之四十,车位均等分割。2、诉讼费由郑某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孙某、郑某各自负担1257元。

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一审对此也已作出认定。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二、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属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即使案涉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由被上诉人居住,但并不改变案涉房屋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共有的性质,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案涉房屋虽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对共有物享有同等权利,婚后上诉人也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因购买案涉房屋所欠债务,双方离婚后案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均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应当以竞价的方式确定产权归属。三、一审判决对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显失公平。案涉房产应当按照双方各50%的份额均等分割,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一)案涉房屋虽系被上诉人婚前购买,但是因购买时尚未交房,上诉人婚后对房屋装修、车位购买投入大量的资金、精力,且与被上诉人一起归还购买案涉房产的借款,考虑到上诉人婚后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一审对案涉房屋价值分配显失公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上诉人离婚后独自带女儿生活,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面临巨大的压力。未成年子女往往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不但因父母离婚遭受情感上的伤害,还可能因家庭收入减少而得不到生活保障。被上诉人每月仅支付2000元生活费,对于远未成年的女儿教育、医疗、成长所需要的花费来说杯水车薪。一审判决仅给予上诉人房屋价款的20%的补偿,有违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女方权益、子女利益原则。(三)(2018)浙0110民初5380号判决书认定:“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存在外遇及对家庭关心不够所致。”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无过错方多分一部分财产,保护受伤害的上诉人一方的正当权益。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孙某的二审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房屋价款的40%作为补偿,车位价值均等分割。

被上诉人郑某答辩称:一、上诉人婚前购买的房屋本应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上诉人孙某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案涉房屋本应属于个人财产,或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共同财产。郑某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无偿允许孙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孙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郑某与孙某之间属于赠与法律关系。但实质上,郑某对孙某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孙某作为妻子与郑某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郑某对孙某的赠与不应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而应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对此,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也有相应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在房产上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地将个人财产约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表面上看,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但实质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1、房屋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是行政审查,并不创设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证并非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唯一证据,郑某已提供证据证明讼争房屋系其婚前出全资购买,其中包含其母出资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出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讼争房屋系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3、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同时《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不应该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意义,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中,郑某与孙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郑某所有较为适宜,但郑某可以给予孙某适当的补偿。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该讼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具体份额的确定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共同构成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并确定了如下考量因素:1.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案讼争房屋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五个方面:(1)房屋的

二审中,上诉人孙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浙0110民初5380号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的原因是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郑某有外遇,被上诉人存在过错;2、房屋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双方约定案涉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婚姻登记是××××年××月××日,此约定不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做,而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约定,属于赠与。

经质证,被上诉人郑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判决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根据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要求,被上诉人房产是婚前购买,被上诉人在房产登记时考虑到维护稳定家庭和夫妻关系,才有条件地进行了登记,约定书是在加名情况下房管局要求必须走的流程。本院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被上诉人郑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俞建明

审判员  孔文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毛胜淘

一文读懂:诉讼离婚时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和注意事项

郭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婚后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

“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

“我们都想要这套房子怎么办,法院会判给谁呢?”

“法院如果判决一方拿房子,一方拿钱,那么房子的价格怎么确定呢?”

下面,郭律师就结合司法实践讲一讲,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通常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一、一方得房,一方拿钱

如果夫妻离婚时只有一套共有房产,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法院最常采用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比如:夫妻共有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尚未归还的贷款剩余20万,则这套房子的净值就是80万元。如果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当补偿给男方房屋净值的一半,即40万元。多套房屋的,按照同样的原则互补差价。

二、 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取得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而且都同意竞价的,则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子所有权。

这里所竞的价格,实际上也是取得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院确认下来竞价金额后,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无法反悔的;

三、都不想要房子,可以拍卖、变卖后分房款

有当事人问:“我们收入都不高,谁都没有能力单独拿下房子,再给对方钱,能不能让法院等我们把房子卖了再判决分割卖房款?”要知道,房产的买卖一般都需要较长时间,尤其在房地产市场低迷时期,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一套房子并非易事,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最长也就6个月,法官是不会无休止地等你们卖完房子再出判决的。

如果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倒是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房产会产生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等,而且房子的起拍价仅为市场参考价的70%。如果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起拍价是前一次起拍价的20%。所以拍卖的方式对双方的利益都是很大的损失,我们不建议采用。实务之中也有出现法院因为不愿意拍卖而不以该方式处理房产,直接漏判的情形。

四、价格有争议,评估来帮忙

离婚时拿房子的一方需要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当然要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是如果一方说房子现在市场价是200万,另一方坚持认为只有150万怎么办呢?这时候,法官通常会帮双方调解出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出来,因为这样就可以免去进行价格评估的程序和费用。如果实在无法谈拢,就只能申请评估鉴定了。我们要注意的是:评估的价格跟实际市场价会有偏差,可能偏高或者偏低。评估周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评估费也要由双方承担。因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差距不是很大的,建议是折中取得合理的价格,避免花费高额的评估费和漫长的等待。

五、房产不分割,判决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并且都愿意按份共有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这个选择其实并未真正的分割房产,难免为离婚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万不得已情况下,尽量不要这种方案。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同意按份共有的,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当然,如果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还是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如果你对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方案拿不定主意,可以来找郭律师聊聊哦!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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