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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财产分割怎样才有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怎样才生效呢

2024-01-03 01:53: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怎么写才有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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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怎么写才有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房产各占50%?错了!新规下房子统统这样“分割处理”

俗话说得好: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夫妻双方何尝不是一个小江湖?

在感情和面包的权衡中,前者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量,最终败给了后者。有的男女经过长途跋涉的苦苦修炼终成眷属;也有夫妻不顾来之不易的情感,轻易分道扬镳。世间万物总离不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基本规律。

婚姻与房子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不少人因为有房子走到一起,也有很多人因为房子闹离婚。一个新问题出现了,夫妻离婚,房产各占50%?这是很多人的想法,毕竟在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中,都是以五五开为主要划分方法的,但很遗憾告诉你,这种想法错了!这种想法老套和陈旧,根据新的《婚姻法》框架,新规下房子统统这样“分割处理”。

我们举几个案例,让大家看得更清楚:

案例1:结婚后,男方100%全款买房,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房子。

小明和小红结婚之后,苦于没有任何房产,结婚5年马上就有孩子,总不能一直租房度日,所以买房成为了迫切的需求,奈何刚需夫妻,手头上的储蓄不够,面对城市步步上涨的房价水平,如何选择?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能买房的办法只有一个:借钱。

问谁借钱成为了关键,经过与家里人的商量,小明的父母向身边很多亲戚借钱,这个借5万、那个借2万,最终凑足了50万元。问题来了,这50万元都是小明父母借钱而来的,买房之后虽然没有任何房贷压力,但是这项债务实际受益者是小明和小红夫妻双方,但是名义上负债的人却是小明父母,而小明的父母由于年纪已经很大,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这项巨额债务。

虽然说50万交给了小明夫妇,但是终究要有一定的约束性,经过协商,这50万元以二次借钱的方式借给小明夫妇使用(留下欠条字据),根据父母与亲戚的各个时间约定,他们夫妻需要在7-8年的时间里偿还借款。

时间不到5年,孩子刚刚出生,由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离婚了。在房产分割时,小红提出需要分割这套50万元的房产,她能分到房产吗?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人有一个疑惑点:这套房子是婚后房产,所以夫妻双方理应各占一半。其实不然,小明和小红身上出现了一个很常见的特殊情形,那就是买房款是通过一方父母借款而来的。所以这50万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女方如果不承担这项债务,则不能分割任何房产。

案例2:男方首付100%,离婚时女方分割50%,合理吗?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小明和小红终于修成正果,步入婚姻的殿堂,他们有自己的房子居住,属于按揭贷款购买的。买房的基本逻辑为:男方在取得结婚证之前通过首付款的方式买房子(男方单独支付首付款40万元),结婚证领取到之后,开始按揭贷款偿还。

几年之后,夫妻双方要离婚了,那么这套房子该如何分配呢?很多人给女方的建议是,这套房子男女双方各占50%分割,小红要求小明给自己20万元,自己则不主张要求其他任何房产权益。

女方的要求合理不?根据新的《婚姻法》,她的这个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而他们的这套房子首付款40万元并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双方成立之前的男方单方财产,并不在婚姻财产的分割范围,所以女方无法得到20万元首付款(40万元的50%)。

以上是两个常见的案例,不少人会弄错。

很多人经常会产生疑问,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究竟有哪些区别?哪些情况下财产分割、哪些情况下财产不分割呢?在这里,笔者对新旧婚姻法下的财产划分差异作出区分,以供参考:

旧法:基本都参照各占50%的比例划分,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已经非常富有,存款5000万元,房子30套。然后与女方结婚,不过由于感情不和最终离婚,女方通常情况下会分割到2500万元和30套房子总价值的一半(除了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等情形除外)。这也就是我们过去经常见到的,一位女士经过3次结婚和离婚,最终从身无分文到身价百万的原因。

新法:清楚地界定清楚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界线,婚前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双方财产范围。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存款上亿元房产价值,这一亿元房产并不能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也不能参与离婚分割;再例如一方父母赠送的财产,明确赠送给自己一方子女的,也不能分割。

所以,新的婚姻法对个人财产更具有保护性。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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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必须就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离婚协议书的同意离婚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

该离婚协议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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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起执行异议?

【社会视角】

执行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事由就是“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排除执行”。 那么,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可以对抗第三人在法院的执行吗?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借款,但李某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王某向执行局申请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一套登记在李某及其前妻何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何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早在其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何某单独所有,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何某的申请。

【律师评析】

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的标准,原则上是以“登记主义”为准,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判定是谁的财产。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在夫妻两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起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其纳入上述“登记主义”之外的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大部分法院一般都参照 “登记主义”原则,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以“登记主义”为原则,但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排除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三点构成要件且必须同时满足:(1)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2)被执行人原配偶(案外人)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3)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裁决被执行人为案外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离婚协议中虽然已经处分分割了该房产,但是如果二人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在法院查封时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可以正常执行。

【案例延伸】

离婚协议中如果有对婚内房产的分割,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重新确认物权的归属。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但只能执行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房产拍卖后会保留共有人应得份额的款项。离婚行为无法逃避债务,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然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社会视角】

执行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事由就是“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排除执行”。 那么,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可以对抗第三人在法院的执行吗?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借款,但李某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王某向执行局申请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一套登记在李某及其前妻何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何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早在其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何某单独所有,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何某的申请。

【律师评析】

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判断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的标准,原则上是以“登记主义”为准,也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判定是谁的财产。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在夫妻两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起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其纳入上述“登记主义”之外的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大部分法院一般都参照 “登记主义”原则,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相关规定,确定了以“登记主义”为原则,但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排除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三点构成要件且必须同时满足:(1)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2)被执行人原配偶(案外人)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3)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前已通过诉讼、仲裁且裁决被执行人为案外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离婚协议中虽然已经处分分割了该房产,但是如果二人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在法院查封时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可以正常执行。

【案例延伸】

离婚协议中如果有对婚内房产的分割,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重新确认物权的归属。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但只能执行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房产拍卖后会保留共有人应得份额的款项。离婚行为无法逃避债务,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仍然具有共同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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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效力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