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隔多久才能二次起诉,先起诉离婚再起诉分割财产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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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多长时间内可以起诉财产分割案件(离婚后多长时间内可以起诉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有什么法律规定?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否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编者按: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本案例从婚内财产分割的程序价值、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诉讼的合并处理、离婚诉讼中另案分割财产的问题等方面予以论述,主张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另案起诉要求中止离婚诉讼、另案分割婚内财产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另案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诉称:要求:1.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2万元;2.邱某与魏某婚后购买汽车归邱某所有;3.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婚姻开始,魏某长期侵犯我在婚姻中的合法财产,并转移婚姻内的共同财产。尽管魏某已经另案起诉离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
被告魏某辩称:我已另案起诉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邱某已经就本案所涉款项提出大额财产异议,我也作出了解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邱某离婚。该案中,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存有争议。该案审理期间,邱某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另案离婚诉讼尚未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24243号民事裁定:驳回邱某的起诉。
宣判后,邱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尽管另案离婚诉讼尚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财产争议属于另案离婚诉讼审理事项,且另案离婚诉讼立案在先,故应驳回邱某提起的本次诉讼。
至于邱某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系对上述法条的错误理解,该法条系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情形,而非针对邱某在本案主张的、魏某存在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事项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是否实施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由此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处理上述争议?这些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综上可见,对于(原)夫妻一方认为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其可以选取的诉讼类型有三:一是离婚纠纷,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二是婚姻家庭纠纷(婚内财产分割),即在尚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径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在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起诉时点位于离婚后,因此,从时间节点上就将该程序与前两类程序隔离开来,不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性。那么,是否如邱某所述、其有权在另案离婚诉讼过程中另行起诉要求婚内财产分割?对此,笔者认为其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婚内财产分割的程序价值在于不以离婚为前提处理相关争议。适度将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分离。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同时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非用以中止在先的离婚诉讼程序。
2.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并提出对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的,对上述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予以认定;判决不离婚的,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婚内财产分割。
3.如准许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另行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势必造成如下困境或与现有相关制度的冲突:
(1)在法院就离婚诉讼未作出判决时,将部分案件争议事项另案处理,将导致争议处理的碎片化,不利于法院综合考量可能影响财产分配比例的其他情形。
(2)为确保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的审理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要求,则需要中止审理在先立案的离婚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情形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而离婚诉讼的受案法院有权就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作出认定,无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因婚内财产分割纠纷而中止在先立案的离婚纠纷不符合法定中止情形。
综上,尽管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法条文本中规定的起诉时机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主张。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有什么法律规定?
接下来由 杜晨曦律师 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自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杜晨曦律师小结: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是可以再次提起分割的,但是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文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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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自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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