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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付清的房子婚后取得房本,婚前一方付全款买的房子怎么分

2024-01-03 01:31:5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婚前买房子,婚后一方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婚后吗(婚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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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子,婚后一方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婚后吗(婚前一方付清全款的房子)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前购置的新房,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很多的年轻人为了结婚都不得不在结婚前买房,由于资金不足的原因,只能选择贷款买房。但是问题来了,婚前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朋友婚前为结婚而购置新房,由他支付了全额费用,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结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亮律师解答: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赵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有四种情况

幸福里百科词条: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不算共同财产,主要看是否为婚前全款买房,还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有无赠与行为等多种情况。另外,婚前买房又可分为双方共同出资和个人出资两种情况。

1、个人支付全款或者已经还清了贷款,并在婚前获得房产证。毫无疑问,这属于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大家都能界定清楚,因为在婚前房子就已经完完全全属于自己。

2、个人支付了全款或已还清了贷款,但是是在婚后才获得房产证,虽然房产证到手的晚了一些,但房子仍然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3、个人在结婚前只支付了首付款,把房屋落在了自己的名下,贷款部分则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种情况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旦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婚后一起还贷款的钱和房子在此期间所增值的部分可以双方平分,也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剩余未还的贷款则由房产证署名人来偿还。

4、此外,也有一部分人会在婚前自己出资全款买房时登记自己伴侣的名字,这种情况在司法处理案件的实践中房屋一般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离婚时该类财产分割申请不予批准。

注:以上内容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算夫妻共同房产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房产是夫妻财产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男方婚前房产婚后算夫妻共同房产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邹凤珍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与我丈夫是二婚,他离婚时房子是归他的,但是房子是在我们结婚户才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子有我的份吗?

邹凤珍律师解答:

房子是他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财产。但如果你和他商量好,让他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你就有份了。

邹凤珍律师普法时间:

一、离婚时房产一般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邹凤珍律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邹凤珍律师补充:

二、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特殊情况

(一)政府安居房的分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会微利房,出售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价格政策。出售价格不同,职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同,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单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目前,法院对处理安居房一般分两种情况:

1、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

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即已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采用商品房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进行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2、对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

取得“绿本”的安居房即取得该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同样先征求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则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作为补偿给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二)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自建房涉及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筝,由于当前违法私房建筑相当普遍,经济利益特别显著,离婚时完全不予处理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但若处理则涉及复杂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如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邹凤珍律师温馨提示: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房产是夫妻财产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男方婚前房产婚后算夫妻共同房产吗?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邹凤珍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与我丈夫是二婚,他离婚时房子是归他的,但是房子是在我们结婚户才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子有我的份吗?

邹凤珍律师解答:

房子是他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前财产。但如果你和他商量好,让他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你就有份了。

邹凤珍律师普法时间:

一、离婚时房产一般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邹凤珍律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致力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邹凤珍律师补充:

二、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特殊情况

(一)政府安居房的分割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会微利房,出售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三种价格政策。出售价格不同,职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同,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单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权。目前,法院对处理安居房一般分两种情况:

1、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

已取得“红本”的安居房即已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采用商品房的处理方式,首先由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进行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一般会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进行分割、补偿。

2、对已取得“绿本”的安居房。

取得“绿本”的安居房即取得该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同样先征求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的,法院则会在评估确定市场价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减去取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作为补偿给另一方的基数确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

(二)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的分割

农村自建房涉及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筝,由于当前违法私房建筑相当普遍,经济利益特别显著,离婚时完全不予处理显然对弱势一方不公平,但若处理则涉及复杂的地方性政策,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实践中,如行政主管机关已通知拆除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邹凤珍律师温馨提示: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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