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共同共有的房屋怎样执行,离婚判决可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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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归属问题怎么处理呢(主贷人和共同还款人离婚房子归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离婚中房产的归属纠纷处置办法,北京离婚律师刘疆分享
据北京婚姻家事律师刘疆介绍,在代理离婚纠纷的案件过程中,房产的归属是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夫妻离婚中房产的归属如何处置?刘疆律师将通过本文为大家分享。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均主张房产所有权。
“房子是我的,房子是我的怎么就成你的了……”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做出评估。一方取得所有权,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都不想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刘疆律师温馨提示,每一起离婚案件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判。
如果您遇到婚姻家事、遗产继承、房产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关注刘疆律师!
*文章
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如何进行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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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会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其中就包括对房产的分割。在分割房产前,应该对房产归属问题加以确定。那么,夫妻离婚房屋产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如何进行房产分割?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房产归属如何确定,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解答:
夫妻协议离婚时要确定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是指: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雷敬祺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硕士,十多年执业经验资深律师,擅长各类重大民商事诉讼、房屋拆迁诉讼、刑事诉讼及非讼案件,其经济学与法学专业背景,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策划,使得案件结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得到众多当事人认可与肯定。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一次讲透: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前言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在江西,年后初七,民政局上班第一天,办理离婚登记就排起了长队,人山人海。虽然后来辟谣说,仅是春节后返工潮带来的短暂高峰期,办理结婚人数不比离婚的少,但是也可以从侧面看出来,在现如今社会,离婚率大幅度增加的现实。
过完年,开工后,突然想起自己主业还是法律相关的,虽然没有做过婚姻家庭法相关的事务,但是也帮忙解决过几件咨询。结合咨询过几件的离婚相关的案例,这几天就《民法典》中关于离婚中的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做了一个学习,分享给需要的人们。
有人说,“房子是结婚时丈母娘眼中的试金石,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撕逼现场。” 现在社会家庭财产中,房产可能是最主要的家庭财产之一,在普通家庭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极高,相应的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分割比例也日益增大。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哪些情况下,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呢?
关于房产的归属和分割
判断房屋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需要考虑到五种情况:
一、婚前还是婚后所购买;
二、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三、是否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
四、是否存在贷款;
五、是否存在父母的出资;
而这五种情况,又能组合成更多的情况,导致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了解。
一、房产属于婚前所购买的情况
这里所谓婚前/婚后都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一人出资,并在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并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均属于该出资人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人出资,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购买方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纠纷中其实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该房屋归属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还贷的部分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3、一人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很多纠纷因此而发,该情况下,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分;
4、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也没太大争议,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5、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
实践中一般按照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是出资方能够证明其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则可以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属于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则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分;如果是非同居期间购房,需结合上述5点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产属于婚后所购买的情况
1、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这种情况最常见,纠纷也少,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即可。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购买方一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则房屋为购买方个人所有,如果存在贷款,尚未付清的贷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需平分。
3、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对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分。
三、房产属于婚前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父母出资导致的房产归属纠纷,也是目前的热点,深受很多为人父母们的关注,毕竟我的同辈们有很多人已经开始在凑备子女的婚姻大事了。
这部分,在婚前的情况比较没有争议,和前面的原则基本一致: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为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判给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产生的增值部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等记在一方名下的,则房屋为共同共有,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平分。
四、房产属于婚后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后,这种情况和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一点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房产归属及离婚时分割,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所以可见这种情况下,签定个合同做好约定是多么重要。
2、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
此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出资时明确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虽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已有一段时间,而目前在司法对此类房产的归属,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的司法判决仍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一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鉴于此,为规避风险,建议遇到此类情况,还是需要事先书面约定清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纠纷和财产损失。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五、其他情况
1、使用权性质的房屋: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对房产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价值及离婚后房产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通过竞价取得;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后记
以上是关于婚姻中涉及房产归属和分割的一点原则性的学习,供各位需要的人们做参考。估计能看到这里,脑子已经昏了几遍了,更搞不清楚了!
鉴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归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而且目前房产纠纷的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司法判决存在地域性,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部分存在差异,文章中还有很多不到位和不全面的地方,后续再做补充,如有错误,也欢迎各位法律专家达人们不吝赐教。
最后,难得写一篇干货,也请点“在看”,多多点赞,多多转发。
前言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在江西,年后初七,民政局上班第一天,办理离婚登记就排起了长队,人山人海。虽然后来辟谣说,仅是春节后返工潮带来的短暂高峰期,办理结婚人数不比离婚的少,但是也可以从侧面看出来,在现如今社会,离婚率大幅度增加的现实。
过完年,开工后,突然想起自己主业还是法律相关的,虽然没有做过婚姻家庭法相关的事务,但是也帮忙解决过几件咨询。结合咨询过几件的离婚相关的案例,这几天就《民法典》中关于离婚中的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做了一个学习,分享给需要的人们。
有人说,“房子是结婚时丈母娘眼中的试金石,也是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撕逼现场。” 现在社会家庭财产中,房产可能是最主要的家庭财产之一,在普通家庭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极高,相应的离婚纠纷涉及房产分割比例也日益增大。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哪些情况下,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呢?
关于房产的归属和分割
判断房屋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需要考虑到五种情况:
一、婚前还是婚后所购买;
二、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
三、是否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共同出资;
四、是否存在贷款;
五、是否存在父母的出资;
而这五种情况,又能组合成更多的情况,导致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了解。
一、房产属于婚前所购买的情况
这里所谓婚前/婚后都是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一人出资,并在婚前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并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均属于该出资人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人出资,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购买方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纠纷中其实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该房屋归属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还贷的部分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3、一人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很多纠纷因此而发,该情况下,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平分;
4、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也没太大争议,房屋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均分割。
5、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另一人名下的。
实践中一般按照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是出资方能够证明其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则可以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属于在双方同居期间所购,则视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分;如果是非同居期间购房,需结合上述5点具体情况而定。
二、房产属于婚后所购买的情况
1、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这种情况最常见,纠纷也少,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分即可。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购买方一人名下,如果是全款购买,则房屋为购买方个人所有,如果存在贷款,尚未付清的贷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需平分。
3、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对方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平分。
三、房产属于婚前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父母出资导致的房产归属纠纷,也是目前的热点,深受很多为人父母们的关注,毕竟我的同辈们有很多人已经开始在凑备子女的婚姻大事了。
这部分,在婚前的情况比较没有争议,和前面的原则基本一致: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为登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一般判给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产生的增值部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其夫妻双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等记在一方名下的,则房屋为共同共有,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平分。
四、房产属于婚后所购,
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
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后,这种情况和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一点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房产归属及离婚时分割,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所以可见这种情况下,签定个合同做好约定是多么重要。
2、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
此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双方出资时明确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予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虽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颁布已有一段时间,而目前在司法对此类房产的归属,仍存在一定争议,有些地方的司法判决仍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一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鉴于此,为规避风险,建议遇到此类情况,还是需要事先书面约定清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纠纷和财产损失。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五、其他情况
1、使用权性质的房屋:
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对房产归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对房屋价值及离婚后房产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通过竞价取得;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后记
以上是关于婚姻中涉及房产归属和分割的一点原则性的学习,供各位需要的人们做参考。估计能看到这里,脑子已经昏了几遍了,更搞不清楚了!
鉴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归属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而且目前房产纠纷的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司法判决存在地域性,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部分存在差异,文章中还有很多不到位和不全面的地方,后续再做补充,如有错误,也欢迎各位法律专家达人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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